关于劳动保障的问题(关于劳动保障监察两年时效的问题)


劳动者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的法律依据

一、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你所说,每天工作超过了8个小时,工作的实际时间达到了12-20小时,已经完全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迟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的最高时限规定。

二、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也就是说8小时工制是不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但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计算工时是需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执行。

而按照题主所说的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的是综合工作制,因此此项需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执行,可以认同此项也是违法的。

三、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后,题主你可以完全按照侵害你自己的劳动权益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祝你取得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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