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虎门条约签订国家)


虎门条约 简介: 1 840 年至 1 842 年英国发动的侵略中 国的鸦片战争, 以清朝政府被迫签订 《 南京条约》而告结束。 战后, 英方利用 清朝政府对国际惯例和己方利益的无知, 引 诱清方就通商口 岸的各项制度在南京和广东继续谈判。 [编辑本段] 虎门条约签定过程 1 843 年( 道光二十三年) 7 月 , 双方达成海关税则, 22 日 , 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 通商章程: 海关税则》 ; 1 0 月 8 日 , 清朝钦差大臣耆英、 英国 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 代表两国 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 通商附粘善后条款》 , 又称《虎门条约》 。 先前公布的《五口 通商章程: 海关税则》 作为《 虎门条约》 的附件, 也正式成立。 [编辑本段] 虎门条约的影响 中 英《虎门条约》 共 1 6 条, 另附"小船定例"3 条; 其附件《五口 通商章程: 海关税则》 共 1 5 款, 另 将两国贸易 中的 26 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使得中 国的主权受到了 严重的损害。 中国丧失了 下列重要权利: 1 . 关税自 主权。 双方将海关税则以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 清朝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 相应的条约义务, 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 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

虎门条约

2. 对英人的司 法审判权。 条约规定, 遇有交涉词讼, 由 英领事与中国 官员 会同查明其事; 其英人如何处置, 由 英国 议定章程、 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 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 法律体系之外, 置于中 国 司 法审判权之外了 。 3. 片面最惠国待遇。 条约规定"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 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用示平允", 也就是说, 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与其他国 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切权利。 4. 英舰进泊通商口 岸。 条约规定"凡通商五港口 , 必有英国官船一只 在彼湾泊, 以便将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 该管事官(即英国领事) 亦即 借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 "由此, 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 各通商口 岸成为英舰自 由往来的码头,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 , 各通商口 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 此外, 条约对中国 的引水权、 海关验货权等多有破坏, 而条约中关于英人在通商口 岸租地建屋的规定, 后又被英方曲解为设置"租界"的法律依据。 《虎门条约》 的签订, 使中国的主权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 进一步损害了 中 国的权益, 给中国 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了 灾难性的影响。 [编辑本段] 条约原文: 一八四三年十月 八日 ,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 十五日 , 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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