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生活小常识(矿山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矿山安全生产生活小常识,以及矿山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煤矿安全知识100条
  • 2、关于矿山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 3、谁了解露天矿山安全注意事项有那些?

煤矿安全知识100条

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如何保障安全,稳定生产成为国家安监局以及国内相关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煤矿 安全知识 100条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煤矿安全知识100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 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4.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9.《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1.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

14. 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 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保险 的事项。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1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 及事故应急措施。

1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并在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9.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 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

24.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9.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3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3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32.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报告 。

3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8.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0.《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1.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2.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43.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4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5.《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的法律。

46.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47.《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处以降级、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9.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

5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5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 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

52.《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

5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5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5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5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6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62.《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

6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64.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6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6. 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67.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投入的保障主体是董事会。

68.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69.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矿山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70. 依据《安全生产法》,全面负责监察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1.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72. 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73.《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 114条。

7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75.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及其果实,禁止饮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经消毒处理的水。野外地质勘探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76. 做人工呼吸要有耐心,应连续地做,不可间断,至少做30分钟或至伤员自动恢复为止。

77. 野外地质勘探钻塔、铁架等高架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孤立的大树下、山顶避雨。

78.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9.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每层设4根绷绳。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80. 地质勘探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应建立严格的管理领取、退还制度,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按规定建设放射源贮存库。

81. 在雷雨天气时,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82.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挑杆的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进入机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塔上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83.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84.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85. 新员工三级 安全教育 是指公司/厂、部门/车间、班组。

86.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通常所说的“三违”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7.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88. 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五要素”包括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和安全 文化 。

89.《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9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91. 野外遇险,如果没有通讯设备进行紧急呼救时,燃放烟火是最常用的求救 方法 之一,国际通行的求救烟火信号是三角火堆。

92. 地质工作艰险地区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93. 在进行钻探施工时,遇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实施钻塔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94. 在山区作业时,大于30度的陡坡或垂直高度超过2米的边坡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95. 皮带传动的危险部位包括皮带进入皮带轮的部位。

96. 施工现场拆除作业中,要严格按照从外到内,从上到下的顺序逐层拆除。

97. 发生火灾时,如各种逃生的路线被切断,适当的做法应当是退居室内,关闭门窗,同时可向室外发出求救信号。

98. 搬运脊椎骨折病人严禁使用软担架的原因是软担架会使骨折加重,脊髓神经受损。

99. 所有机器的危险部分,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来确保工作安全。

关于矿山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近年来,矿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焦点问题,提高矿山 安全知识 工作刻不容缓。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矿山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矿山安全知识【1-20】

1、什么是 安全生产 ?

答: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 措施 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3、什么是职业安全?

答: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4、什么是安全生产方针?

答: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又称劳动保护方针,在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在1987年全国劳动检查会议上又进一步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

5、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6、什么叫轻伤?

答: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7、什么叫重伤?

答: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规范、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损失超过105个工作日。

8、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和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导致人体功能性与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的相应的临床症状,这类疾病称为职业病。

9、什么叫责任事故?

答: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10、什么叫非责任事故?

答: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11、什么叫破坏事故?

答: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12、什么叫暂时性失能伤害?

答:暂时性失能伤害是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的伤害。

13、什么叫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答:永久性失能伤害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4、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能否按工伤事故处理?

答: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15、什么叫直接经济损失?

答: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破坏财产的价值。

16、什么叫间接经济损失?

答: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 其它 损失的价值。

17、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用什么电气设

答:防爆型电气设备。

18、工矿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是指?

答: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

19、什么叫安全生产“五同时”?

答:在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 、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20、对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什么?

答: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 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矿山安全知识【21-40】

21、企业职工安全上要做到哪几条?

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烟火区吸烟动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22、生产用三相电压是多少伏?安全电压是指几伏电压?

答:三相电压是380伏,按国家标准规定,安全电压是指42伏、36伏、24伏、12伏、6伏,特别潮湿和容器内施工应使用12伏。?

23、我国目前的安全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24、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急原则是?

答: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 报告 有关部门。

25、安全生产主要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哪两个方面?

答: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26、使用移动电器设备应配备哪些保护措施?

答:1:1隔离变压器或触电保护器。

27、起重设备的三大安全构件是指?

答:吊钩、钢丝绳、制动器。

28、班组安全检查的三个有效时间形式是?

答:班前查、班中查、班后查。

29、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是?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

30、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重要环节是什么?

答:安全检查。

31、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法定代表人。

32、安全色规定哪几种颜色,各代表什么?

答:红:禁止、停止;蓝:指令;黄:警告;绿:安全。

33、电气事故包括?

答:电流伤害事故、电磁场伤害事故、雷电事故、静电事故、电路故障事故。

34、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什么教育?

答:应按规定通过三级 安全教育 ,包括厂部、车间、班组,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

35、从事特种行业人员上岗前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就能上岗吗?

答: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

36、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几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几年以上几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7、爆破工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放炮?

答: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爆破工有权拒绝放炮:

(1)支架、充填(或放顶)、采高(或采剥段高)、炮眼布置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有冒顶(或边坡滑落)的危险。

(2)瓦斯超限。

(3)工作面有透水后瓦斯突出征兆,或炮眼内温度异常。

(4)电缆或其它设备未加保护。

(5)未设警戒。

38、为什么入井要佩带完好的矿灯?

答:矿灯是入井人员的眼睛,每个入井人员多要佩带一盏完好的矿灯,否则不准入井。

检查矿灯(1)电池灯盒子是否破裂或有漏液现象;(2)灯头有没有破损,灯圈是否松动,灯头玻璃是否破裂;(3)灯线是否破损折断,灯线和灯头及电池盒字的联接是否牢固

,接线是否完好;(4)灯锁的闭锁是否可靠,是否松动失效;(5)灯光亮度如何;(6)灯头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发现有上述问题的矿灯,要立即更换,否则不仅起不到井下照明作用作用,影响作业,甚至由此而造成重大事故。

领灯后经检查完好就应带好,不要提在手里、背在肩上,不准带备用灯泡,在井下绝对禁止打开矿灯电池盒或打开灯头,下班后要马上将灯交回,立即上架充电或检修备用,不准将灯带回做它用或锁在更衣箱内。

39、怎样扑救气体火灾?

答:扑救气体火灾,通常不要匆忙灭火,而是应先设法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只要气体停止向外泄漏,火会自行熄灭。如阀门已经损坏,一时难已切断气源,则宁可让火焰继续燃烧,同时设法采取其它切断气源的措施,切不可仓促灭火,以免引起爆炸。扑灭气体火灾最有效的灭火剂是干粉。

40、电梯为何要检验?间隔多少时间应该检验?

答:做好电梯检验工作是预防事故,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电梯安全定期监督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矿山安全知识【41-60】

4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有何规定

答:特种作业人犀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42、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共分几类?有几种?

答:共分9类,有99种。

43、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劳动者都不得录用不满多少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

答:未满16周岁。

44、建筑工人安全三个宝是什么?

答: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45、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哪三个劳动保护条例?

答:一九九九年全国总工会重新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46、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咀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应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47、国家对矿山产尘作业点的防尘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矿山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喷雾洒水、湿式作业等综合防尘措施,空气含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产尘作业点的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尘护具。

48、爆破时,何时设爆破警戒?如何设?

答:依据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工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人内”的标志牌。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牌。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49、《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哪个机关?

答:《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50、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答:有权对危害职工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加民主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依法享受劳动 保险 。

51、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职能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工种、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52、《矿山安全法》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根据《矿山安全法》第40条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3、安全教育与培训应达到哪些要求?

答:对不同职务和职责的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教育、培训结束后应使他们达到如下要求:

(1)矿山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例的具体规定及制定的依据;

2)能制定和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能正确组织、指挥抢救事故;

3)具有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高改善安全措施的能力。

(2)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监督人员:

1)能依据安全规程指挥生产和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预兆、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能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排除故障。

(4)招用的新工人、调换工作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

1)懂得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熟悉操作规程的规定;

3)会熟悉地使用和操作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并能排除故障;

4)懂得本岗位作业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并能排除;

5)新招用的工人要经现场实习,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54、关于向矿山企业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方面,国家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根据《矿山安全法》第28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5、矿山企业应向工人发放哪些劳动防护用品?

答:矿山企业应向工人发放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鞋、防护靴、防护服、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6、矿山企业如何对待在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

答:根据《矿山安全法》第38条规定:“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57、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矿山职工,在矿山事故中死亡或致残在领取保险金后还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在矿山事故中死亡或者致残的职工,如果已投保了人身保险,或者矿山企业已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除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外,仍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58、常用的灭火机有哪几种?

答:酸碱、泡沫、干粉、二氧化碳、1211。

59、灭火的基本 方法 有哪几种?

答: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抑制法。

60、油类发生火灾用什么灭火机扑救?

矿山安全生产生活小常识(矿山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谁了解露天矿山安全注意事项有那些?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 引用标准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J 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 管理

4.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4.8 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矿山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4.12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3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14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基本规定

5.1 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5.2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5.3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4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5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则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m(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6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须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7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a.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

b. 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

c. 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度大于150m。

5.8 自卸矿车、自卸汽车和非载人架空索道的吊斗,不得乘坐人员。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GB 16424的有关规定。

5.9 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场地,确认电器、机械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方准作业。

工作面发现悬浮大块矿岩或残、盲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的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10 露天矿内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须加盖或设栅栏,并应设明显标志和照明。

5.11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高处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严禁抛掷物件;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5.13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告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告安全。

不准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4 露天采场必须有人行通路,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相邻阶段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或台阶(踏步)作人行通路。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相邻阶段间的人行通路接近铁路时,其边缘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0.5m,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5 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必须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

5.16 使用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产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b. 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停留或或通行;

c. 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并闭水、气阀门。

5.17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后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行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8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19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20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3kV以下,不得小于1.5m;

b. 3kV~10kV,不得小于2.0m;

c. 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5.21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22 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禁止开窗作业。

5.23 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遵守GB 6722和GB13349。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24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5 露天采场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站,应设置在爆破危险界线外。通往露天采场的压气管道,可沿地面敷设。

6 露天开采

6.1 阶段构成的安全要求

6.1.1 阶段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阶段高度的确定

如果阶段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6.1.2 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6.1.3 人工开采时,工作阶段坡面角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工作阶段坡面角的确定

6.1.4 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必须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

6.2 穿孔作业

6.2.1 钻机稳车时,千斤顶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禁止在千斤顶下垫块石。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阶段边缘线的夹角不得小于45°。

6.2.2 钻机靠近阶段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穿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为3m。

6.2.3 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必须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

钻机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得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6.2.4 挖掘阶段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阶段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得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6.3 铲装作业

6.3.1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得小于50m;机车运输时,不得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6.3.2 相邻两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必须沿阶段方面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阶段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必须超前下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6.3.3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6.3.4 挖掘机必须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要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6.3.5 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3.6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6.3.7 严禁挖掘机在运转中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6.4 推土机作业

6.4.1 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6.4.2 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得超过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必须低速运行。禁止推土机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6.4.3 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应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b.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5km/h;

c.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禁止用缆绳牵引;

d. 指定专人指挥。

6.4.4 推土机发动时,严禁人员在机体下面工作,机体近旁不准有人逗留。推土机行走时,禁止人员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6.4.5 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禁止人员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6.5 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6.5.1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旧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标志。

6.5.2 开采境界内的废旧港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至少超前一个阶段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5.3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6.5.4 机械铲装时,应保证最终边坡的稳定性,合并段数不应超过三个。

6.5.5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振措施,严禁采用大爆破。

6.5.6 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要保持阶段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阶段采掘结束,均须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6.5.7 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5.8 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帮岩体的弱层裂隙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帮岩体有含水层时,应采取疏干措施。

6.5.9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必须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塌落的危害。

6.5.10 大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6.5.11 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地测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边坡的资料。

6.6 联合开关

6.6.1 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m保护带),不宜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6.6.2 露天与地面同时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a.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b.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保护露天采场边坡的稳定。

6.6.3 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严禁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必须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6.6.4 因矿石自燃而将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必须事先查明火灾蔓延情况、开采的安全深度、剩余的矿量与矿体的厚度等,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

6.6.5 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

6.6.6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必须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势层的厚度。

6.6.7 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必须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时最大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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