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高中法律与生活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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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学生应遵守哪些法律知识
  • 2、中学生法律小知识
  • 3、高中法律的知识点归纳
  • 4、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 5、思想政治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内容

中学生应遵守哪些法律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学生法律小知识

1.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等规则相比较,法律具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一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违法与犯罪

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它们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相对刑事违法行为而言,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

任何一类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3.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党和国家对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限关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保护,要求学校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

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4.加强自我防范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这部法律设专章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给我们划清了明确的是非界限。

许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气开始的。我们一定要重视道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5.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我国法律规定:吸毒违法,贩毒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列为严重不良行为;充斥着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电子海洛因”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的精神;邪教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毒瘤。

我们只有学会分辨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才会有健康幸福的生活。否则,我们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不仅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和方法:遭遇意外险情与伤害时,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遭遇不发分子的侵害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保住最大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如果这种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就要使用诉讼手段,勇敢地到人民法院状告侵权者,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7. 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律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所谓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在我国,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8.维护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益性的显著特征。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9.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10.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11.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能够自觉地尊重和维护隐私及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我们在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12.法律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

所谓智力成果,主要指依靠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公民创造智力成果没有年龄限制,享有知识产权当然也不受年龄限制。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荣誉权不受侵犯。作为一个公民,当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

13.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才可以继承。

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4.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①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人身、财产安全,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条件。

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治。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1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生活在法治国家里,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1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肃执法、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要求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17.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18.关心国家大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我们要关注国家建设、国家管理,对于改善环境、整顿秩序、维护治安等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我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反映情况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19.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的义务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没有国家的安全,公民个人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青少年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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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复习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

实现民事权利: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既要用法律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是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违法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适用。具体使用哪些结合具体案例。

3、 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a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4、 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b

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表现: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造成死亡。

(2)姓名权:b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3)肖像权:b

公民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b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

(5)隐私权:b

隐私:是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我国宪法关于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5、财产权:

(1) 所有权:c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即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属于动产,但由于其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活中,可能由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形成财产共有。财产共有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两者形式。

(2) 用益物权:b

用益物权,就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详见p26

(3) 担保物权:a

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财产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6、知识产权:

(1) 著作权:c

A/ 内容: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广播权、放映权等。

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获得报酬。著作权人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B/ 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的其余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

保护期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

(2) 专利权:c

在专利制度中,发明人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与商业秘密作区别p30)

A、 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B、 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3)商标权:

A、 我国商标法规定,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把利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有一些则不能用作商标,比如国名、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

B、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驰名商标能获得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C、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0年,可申请续展,续展次数不限。

专题三:信守合同与违约

1、 合同的含义:b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2、 合同的形式:a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或重要的合同。

口头形式适用于:标的额比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3、 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b

(1)书面合同通常权责明确,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2)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3)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

4、订立合同的过程:b

第一阶段:要约(提出条件),第二阶段:承诺(接受条件)

要约: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随意撤消或者变更。

承诺:A、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B、受要约人应该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即时向要约人作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C、承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5、合同的内容:a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体协议,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是通过合同的条款体现出来的。

6、 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b

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自订立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 履行合同的核心:a

履行合同义务是履行合同的核心。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履行合同义务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

8、合同履行的原则:c

(1)诚实信用原则:A、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既不滥用自己的权利,也不规避自己的义务。B、订立时违反该原则,合同无效。履行时违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各种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保证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3)协作履行原则:它:要求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违约及其类型:a

违约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就构成违约。

违约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

10、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b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A、 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是不可抗力。

B、 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1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c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详见P52-53)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

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a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子女的权利)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即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权益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伤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主要指约束引导批评管教子女)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父母的权利)

赡养和扶助的义务: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注意:有合法收养关系的父母子女适用上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即使不直接抚养子女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b

侵犯家庭成员、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b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4、结婚的具体条件:b

条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四、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a

程序:进行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和确认三个步骤。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意义: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5、 夫妻关系的核心:a

核心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围绕这一核心,夫妻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6、 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表现:b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法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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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高中法律与生活知识点)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1、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12、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3、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部署以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如果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遗产,可以继承。

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5、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将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思想政治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内容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的本质、特点

①法的本质: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不可能永恒不变。

B、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还要联系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去理解。

C、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②法和特点:

A、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B、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1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①“有法可依”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可遵循。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形成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②“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③“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尽职尽责地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2.民事权利和义务

(1)人身权

①尊重人格和尊严: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②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③姓名权与肖像权:

A、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B、肖像权,公民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④名誉权与隐私:

A、名誉权:含义:社会或他人对自己正面的、好的评价,在法律上称为名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

B、隐私权是自然人控制个人生活私域,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其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其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上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财产权

物权的三种类别:

①所有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我国的所有权按主体划分为三类:国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即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就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地役权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往往与商品房的所有权相联系。人们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就拥有该商品的所有权。但是,开发商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保证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它是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另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以及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③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法律规定,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为: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3)知识产权

①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则按照作品的使用方式,相应地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获得报酬。著作权人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的其余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属于法人,则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电影作品的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②专利的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其中,前两种专利权是针对技术创新的,但程度要求不同,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工业产品的美观效果。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保护期满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③注册商标专用权:

A、我国商标法规定,可以用于注册商标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把利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有一些则不能用作商标,比如国名、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

B、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则将获得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C、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4)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1.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既是道德要求,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它要求人们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②民事活动要合法、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③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

即人们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民事权利的法律限制:

①对人身权保护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就自然人、法人名誉权纠纷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中指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提出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②法律对知识产权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比如: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为介绍、评论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某一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著作权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用品的法定许可使用。这些情形包括: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某一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等。

(5)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与违约

(1)合同

口头的形式:

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表达意思一致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可以用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口头形式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签订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书面合同的意义:

①书面合同通常权责明确,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或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②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③书面合同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有利于作出公正的裁决。

可见,“空口无凭”未必正确,“立字为据”却实属必要。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树立合同的意识,学会利用这个白纸黑字的工具。

(2)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者受约人。如,去商店购物,商店为要约人,顾客就是受要约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要约人一旦发出有效要约,就不应随意撤销或者变更。

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应该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其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例如,顾客了解商品的品质和价格后表示购买,就属于承诺。承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3)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诚实信用原则,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既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也不应规避自己的义务,而应该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当合同规定不明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也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无效;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保证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③协作履行原则,是履行合同的又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仅要全面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违约行为的免责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当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所导致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

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是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另一方仍然认为有必要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要该合同义务是可以强制履行的,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判决、裁定违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②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③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如果一方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另上方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④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劳动就业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1.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3.协商解决和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者根本不打算与单位协商和调解,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人的身份居中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协商和调解,或者对协商和调解的结果不满意,都可以从发生劳动争议当天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4.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没有异议就必须履行。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家庭与婚姻

(1)家庭

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①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

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我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让适龄子女弃学从商或务工务农的做法是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②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权利。

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所有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子女应当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

④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侵犯家庭成员、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遗弃是指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婚姻

①结婚的具体条件:

1.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里的“自愿”要求双方完全、真正的自愿。一厢情愿不是自愿,受到胁迫和暴力干涉也不是自愿。)

2.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再次,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均无配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最后,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优生学规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规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②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程序分申请、审查和批准三个步骤。

1.申请,指自愿要求结婚的两个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防止包办婚姻,二是为了方便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过程中回答询问。

2.审查,指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合法、齐全,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结婚的条件。对审查中随时进行的补充询问,申请人要如实回答。

3.批准,即审查结束后,如果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6.法律救济

(1)非诉讼解决纠纷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

①调解:

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

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有:

A、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B、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C、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仲裁:

含义: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作用:由于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其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为灵活,而且审理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所以,它显得更加便捷、经济,影响更小。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基本制度:

A、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B、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C、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它不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这些仲裁员一般为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教授等。

③行政复议:

A、含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的活动,就是行政复议。

B、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C、作用: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与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属于一种方便、高效率的机制,并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意: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是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

(2)诉讼解决纠纷

诉讼又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

①诉讼的种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②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A、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C、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D、合议制原则;

E、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原则;

F、回避原则;

G、公开审判原则;

H、两审终审原则;

I、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J、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

③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A、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B、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个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退出,这就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C、公民有上诉的权利。

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主体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上级法院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事项进行重新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3)诉讼的基本程序

上诉——受理——开庭审理——二审程序(只在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才启动)

法庭审理的阶段: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五个阶段。

(4)证据

①诉讼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诉讼证据的含义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

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笔录。

②举证责任:

A、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B、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公民只有被动服从;况且,较之行政机关的物力、财力、人力,普通公民显然势单力薄,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之抗衡。因此,法律以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5)律师

①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罪轻的人不致重判,从而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

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我高二,前几天从百度文档下的提纲,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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