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口诀)


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基于善意取得,可以取得动产质权和留置权,这是各国法的通例。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在无处分权的他人动产上为债权人设定质权,债权人不知道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可取得于他人动产之上的质权。动产质权之所以可以善意取得,其原因在于动产质权是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债权人只能以出质人的占有状态来确认出质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债权人不知道出质人对出质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时,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自应允许善意相对人在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他人动产上取得质权。各国法普遍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物不属于出质人者,对此质权的设定准用第932条、第934条和第935条关于取得所有权规定(即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884条中规定:“质物的善意取得人,即使出质人无处分该质物的权利,仍取得质权。但第三人因更早的占有而享有权利的,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86条规定:“质权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权之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我国学者普遍承认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例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71条规定:“质权人占有动产时,不知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的,质权人仍取得质权。”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69条中规定:“质权人占有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时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质权的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借鉴各国立法例,采取了理论上的通说,于第84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在理论上是合理的,而且不违背《担保法》第63条的规定精神,因为该条没有限制债务人或第三人所移交的动产必须为其所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所谓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取得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是否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学者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我们认为,在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知该情形的,留置权也可以成立。就是说,善意取得也适用于留置权,其理由如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一样,在于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动产为公示方法。从各国民法的规定来看,尽管立法对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所有权状态要求不一,但都承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例如,《瑞士民法典》第895条规定:“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有留置权。”我国学者所起草的两个《物权法建议稿》也都承认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司法解释》采取了学者们的肯定意见于第108条肯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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