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胖子(胖子杨天小说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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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江某某。

被告人朱某某。

被告人谢某某。

被告人秦某。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合伙在谢某某位于嘉鱼县某某镇某某公馆8栋1xx室家中开设赌场,邀约他人以扑克牌玩“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谢某某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谢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邀约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每局按10元至20元不等抽取缸子钱,每场赌博结束后,扣除相关支出剩余缸子钱予以平分,五人共非法获利1.5万余元。其中,谢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李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朱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徐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江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

XX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组织在嘉鱼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宿舍3xx、4xx等房间内,以扑克牌玩“炸金花”、“斗牛”、“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先后邀约江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为其赌场帮忙,参与分红。秦某于XX年12月顶替李某某加入。由徐某某提供场所、提供赌博工具、抽取缸子钱,徐某某、江某某邀约参赌人员,邓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怼腰”(即提供现金给参赌人员)。每局按10元至20元不等抽取缸子钱,每场赌博结束后,扣除相关支出,剩余部分先由徐某某抽取500元,其他部分再由开设赌场参与人员予以平分,五人共获利38660元。其中徐某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江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李某某非法获利8000余元,朱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秦某非法获利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秦某均自动投案,并与被告人江某某、谢某某退清全部赃款。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秦某开设赌场,其中,徐某某、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秦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秦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均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秦某的辩护人辩称,其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江某某合伙在嘉鱼县某某镇某某公馆8栋1xx室谢某某家,以玩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开设赌场,以每局抽取10元至20元不等的“缸子钱”进行盈利活动,每场所抽取的“缸子钱”除去开支后,五人予以平分。开设赌场期间,谢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购买赌博工具扑克牌,并和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分别组织邀约参赌人员和在赌场中负责抽取“缸子钱”。朱某某、江某某、李某某还负责提供赌博资金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以上被告人组织开设赌场十五次左右,共计非法渔利1.5万余元。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5000元、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5000元、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3000元、徐某某从中获利约1000元、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000元。

XX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江某某合伙在嘉鱼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宿舍,以玩扑克牌“炸金花”、“斗牛”、“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以每局抽取10元至20元不等的“缸子钱”进行盈利活动。每场抽取的“缸子钱”除去开支后,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江某某予以平分。开设赌场期间,徐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和购买赌博工具扑克牌,并和江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负责组织参赌人员和抽取“缸子钱”,江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还负责提供赌博资金给参赌人员赌博。同年12月,被告人秦某顶替李某某加入赌场分成。在此期间,非法渔利3.8万余元。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万元、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8000元、朱某某从中获利约5000元、秦某从中获利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于XX年12月24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江某某于XX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某于XX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秦某于XX年10月22日主动投案。李某某、朱某某、谢某某、江某某已分别退赃款2万元,秦某已退赃款660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

杨胖子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XX年12月24日,接报警后,嘉鱼县公安局于XX年1月6日对徐某某等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的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XX年12月24日,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江某某于XX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谢某某于XX年7月16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分局永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秦某于XX年10月22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

3.户籍信息资料证明:徐某某、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秦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4.视听资料证明:徐某某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房间内开设赌场的情况。

5.辨认笔录证明: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周某辨认出江某某系参赌人员、辨认出徐某某系开设赌场组织邀约的人员;朱某某辨认出徐某某系在嘉鱼县某某镇某某公馆和某某职工宿舍开设赌场组织邀约的人员、辨认出江某某系开设赌场的组织邀约人员;李某某辨认出江某某系开设赌场的组织邀约人员。

6.嘉鱼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回执证明:XX年12月26日,徐某某因在某某宿舍等地进行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

7.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证明:朱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江某某均已退赃款各2万元、秦某已退赃款660元。

8.嘉鱼县公安局举报线索核查说明证明:秦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情况,并经查证属实。

9.证人周某的证言:XX年11月份的一天18时许,我在某某食堂做菜,徐某某打电话我到宿舍3xx房间玩一下,我去后,房间内有十余人在玩“斗牛”,我赌了几局输了。这次是徐某某组织的,去的人他都发一包烟和一瓶水,江某某跟徐某某在一起,也是组织者。参赌的人员都是同事和朋友关系,他们还玩过“炸金花”,我只是看没有参与。我参加了七、八次都是徐某某喊我去的,每局都要抽缸子钱,最少抽10元,最高抽20元。每场下来抽缸子钱最少有几千元钱,都是徐某某得了。赌场内有“怼腰”的人,无息借款,但人不认识。我一共输了几万元钱。

1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XX年12月份,我听说某某职工宿舍3xx房间有人赌博,我没有事就去赌一下,赌场内,我认识的有徐某某、朱某某、秦某等,其他人不认识,“斗牛”20元起步,最高50元,另外一种赌法看不懂。我参加了三次,输了200元左右。我每次看见徐某某在抽缸子钱,最低抽10元钱,缸子钱怎么处理的不清楚。

11.证人杨某的证言:XX年下半年,我和李某某、朱某某、秦某、徐某某等人在某某公馆玩“炸金花”,我搞了几天就没有搞了。XX年6、7月份,徐某某、朱某某约我到某某宿舍3xx、41x、5xx房间内参加赌博。以扑克牌玩“炸金花”、“斗牛”、“三公”,都是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组织邀约的。我在某某公馆参加了五次赌博,在某某宿舍参加了十几次赌博。在某某公馆是李某某、朱某某、徐某某抽缸子钱,在某某宿舍是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江某某、秦某从中获利。抽取的缸子钱除购买赌具、香烟、水及吃饭外,剩余的钱他们平分。每场最少抽2000元左右,最多可抽4、5千元左右。秦某是最后参加的。

12.证人汪某的证言:XX年10月份的一天,我老公秦某回家后,我问他在干什么,他说在某某宿舍赌博。我偶尔会跟他一起去。赌博是以扑克牌玩“炸金花”、“斗牛”、“三公”,场地是徐某某的宿舍,工具是徐某某、朱某某、江某某、李某某提供的,他们是合作关系。其他参加赌博的人员不认识。秦某以前在里面赌博,没有合作,XX年12月才加入他们一起参加赌博,他加入后就没有看见李某某了。秦某参加了三次,每次分得缸子钱200多元。徐某某每次多分点钱,因为他要买东西,还有场地费等,把开支除外,剩余的钱他们再分。

1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XX年6月份,我和几个在外面跑车的司机在某某外面小卖部打牌或者玩“炸金花”被抓,我被行政拘留三日。谢某某说到他家里玩,同年8月份左右,我和朱某某、李某某、江某某、谢某某五人到某某公馆谢某某家组织赌博活动。李某某喊了秦某进来赌博,朱某某喊了杨某、“冬冬”、“邹某”,谢某某喊了二名女士,我叫了谢某、周某、胡某,叫的人也带人过来赌博,都是某某的职工。我和朱某某、谢某某、李某某都购买过赌博工具,也都抽取过缸子钱,每次抽取10元至20元,每场可抽取约2000元,谢某某将抽取的缸子钱负责分配给我们,我二次分了1000多元。我一共参与了七、八次,一共抽取了1万多元的缸子钱。到同年9月份就没有赌博了。XX年5月,我和江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组织在某某宿舍3xx房间进行赌博活动,我购买赌博工具并负责抽取缸子钱,江某某邀约人参赌,朱某某、李某某、江某某负责提供现金,并带人过来玩,以扑克牌玩“炸金花”、“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抽10元,每场可抽取2000元至4000元左右,累计抽取了5、6万元,除开支我分了1.5万元左右。同年12月份,秦某主动找我出1万元,把李某某踢出去,他来分缸子钱,不答应就报警,我答应了,秦某分了二次钱约1000元。搞了二次后被抓了。我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1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XX年7、8月份,我和谢某某、朱某某、秦某经常在谢某某某某公馆房屋里赌博,每盘抽取10元的缸子钱,玩了七、八次后,9月份,徐某某、江某某也参与进来,不知道谁喊了一些人过来参赌,赌博了十余次,总共抽取了1万多元,缸子钱由我和谢某某、朱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平分,赌场中谢某某、朱某某负责抽钱,我和徐某某、秦某也抽过,赌博工具是谢某某、朱某某提供的,后徐某某和江某某跟谢某某搞不好就走了。我和朱某某各分了4、5千元、谢某某分了6、7千元,他每次要多分2、3百元、徐某某和江某某各分了1000余元。XX年11月,徐某某带我到某某宿舍赌博,要我帮忙购买东西,当时是徐某某、江某某、朱某某分钱,徐某某负责组织,我和江某某、朱某某提供资金,参加赌博的都是某某的人,我认识的有周某、孙某某、杨胖子等人,后来,我开始参与分钱,XX年12月,秦某要进来,我就出去了。抽取的缸子钱由我和徐某某、朱某某、江某某平分,后由秦某参与分钱。抽取的缸子钱共计有4、5万元,每次分钱,徐某某要多分500元。我共计分了7、8千元,江某某分得比我多点。

15.被告人江某某供述:XX年8月,徐某某和我一起到某某公馆谢某某家赌博,以扑克牌玩“炸金花”,每盘抽取10元,最多抽20元,场地是谢某某提供的,朱某某负责抽缸子钱、购买赌博工具,徐某某也抽了钱,分缸子钱的有谢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秦某也分了几次,我一共分了1000元现金。XX年9月,徐某某要我打电话帮忙喊人到某某宿舍赌博,跟我开工资,我喊了杨某、谢某、老邹等人,徐某某喊了小胡、老孙等人,都是某某的职工,朱某某、李某某也喊了人过来赌博。以扑克牌玩“炸金花”、“斗牛”、“三公”,每次抽10元钱,最高抽20元,每场下来可抽2000元至4000元的缸子钱。到12月份,一共抽了4、5万元的缸子钱,我分了1万元左右,朱某某和李某某跟我差不多,徐某某每场比我们多分500元,秦某是后进来的,顶替李某某,他没有分多少。

1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XX年8月份左右,我和谢某某、李某某、秦某在某某公馆谢某某家玩“炸金花”赌博时,徐某某、江某某也加入,我和李某某、江某某负责提供现金,徐某某负责叫人,抽缸子钱,谢某某提供场所,购买赌博工具,搞了十几场,抽了2万余元的缸子钱,由我们五个人平分,我分了2000余元。XX年5月开始,徐某某在某某宿舍组织赌博,我在赌场负责给参赌人员资金,有时帮忙购买东西和抽缸子钱,徐某某负责场地,购买赌博工具,邀约参赌人员,江某某也提供资金和约人赌博,李某某也负责带现金和购买赌博工具,一共搞了十五次左右,每场可抽2000多元,徐某某发给我4000余元。秦某是12月份加入的,李某某就退出了。

17.被告人谢某某供述:XX年7、8月份样子,徐某某带人到我家赌博,刚开始组织了4、5场,每场抽1000余元缸子钱,后来,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加入,我们五人在我家组织了十五场左右,每盘抽10元,最多抽20元,每场可抽2000余元,朱某某和我都约了人参赌,江某某提供资金给别人赌博,总共抽取了2万元左右,除去开支,我分了4、5千元,其他人跟我分的差不多,徐某某和江某某分得少些。XX年9月,徐某某到某某组织赌博,我没有参与,具体情况不清楚。

18.被告人秦某供述:徐某某、江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在某某宿舍组织赌博,我想加入,徐某某要我还借他的1万元,XX年12月10日,我微信将钱转给徐某某,李某某就退出,之后,我一共参与组织赌博三次,我在旁边打杂,徐某某和江某某负责约人和购买东西,朱某某负责提供现金,他们三人抽缸子钱,后赌场被抓了,我一共分了660元。以前在某某公馆谢某某家赌博,我是XX年9月份去的,赌场是谢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江某某、徐某某组织的,我只是参加赌博,他们抽缸子钱,谢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分了钱,徐某某和江某某没有分到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秦某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徐某某、李某某、江某某、朱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亦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朱某某、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秦某能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李某某、朱某某、秦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减轻、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朱某某和秦某的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已予采纳,秦某的辩护人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江某某和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减轻、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以上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本院对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应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杨胖子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杨胖子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款1.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款1.3万元、被告人江某某违法所得款1.1万元、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款8000元、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款5000元、被告人秦某违法所得款66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杨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杨胖子

杨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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