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勤能补拙)


何勤

何勤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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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一词,来源于西方,是古代罗马法学家留给人类的一笔历史文化遗产。对此,学术界已有诸多研究,并无多大分歧。但西语“法学”一词具体始于何时,其产生、发展过程又是如何,以及该词的演变反映了法学发展的哪些内在规律?对此问题,学术界的研究并不充分。就笔者所能查阅到的外国语文献来看,专门论述此问题的论著非常少;而在中国,则还是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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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语“法学”一词,拉丁语为jurisprudentia。该词是由ius和povidere合成,前者解释为法律、正义、权利,后者表示先见、知晓、聪明、知识等,两者合成一词,就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要精确说明jurisprudentia一词究竟成于何时,当然是十分困难的,但从古代罗马法学家留下来的文献来考证,该词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的时代就已经出现。公元前451—450年,罗马制定颁布了著名的《十二表法》。为了让这一公布在罗马广场上的成文法典得以贯彻实施,罗马统治阶级加强了对该法的解释和宣传(讲授)。最早,这种解释和讲授的权利控制在少数神职人员手中,其范围也很狭窄。所以,解释和讲授法律的活动还未被社会广泛知晓,也未能形成一门比较系统的学问和固定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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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平民阅读《十二表法》

公元前254年,平民出身的科伦卡纽士(T. Coruncanius)担任了大神官,他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律的条文。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Aelius)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著书立说,从而使法律知识面向社会,走入市民生活,最终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这门学问,就称为jurisprudentia,而讲授的人,就称为jurisconsultus(法学家,是ius和consultus的合成词。consultus意为智慧、精通、考虑者、训练者)。

至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 jurisprudentia一词已经被广泛使用。当时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Ulpianus,约160—228)就曾对jurisprudentia下过著名的定义:“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Jurisprudentiaest divinorum atquehumannorum rerum notitia, justiaqueinjusti scientia)。

至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在编纂《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时,就把这一定义收了进去,从而使它得以传至后世。

03

公元11世纪,经过长时期沉寂之后,西欧出现了复兴罗马法的运动。而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复兴罗马法,实际上就是复兴罗马法学。当时,以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为首的注释法学派,以意大利的波伦那(Bologna)大学为中心,对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尤其是《学说汇纂》进行了系统的注解、讲授。至13世纪,这种注释活动越出意大利,波及法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从而使古代罗马法学的文化遗产包括拉丁语“法学”(jurisprudentia)这一用语在欧洲各国得到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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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世纪晚期版本《学说汇纂》的标题页

在法国,从公元9世纪到14世纪,是法兰西民族形成、封建国家确立时期,也是古代法语形成、发展时期。法国人民在形成自己的民族语言时,在创造新名词的同时,也吸收了拉丁语的诸多成果。其中,jurisprudentia这一用语,也以 jurisprudence的构成,融入到法语之中,用来表示“法学”、“法律解释”、“判例”等含义。同时,随着中世纪末期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思潮的勃兴,以权利为核心的近代法观念的出现,既表示法律,又表示权利,还表示法学的droit一词也开始形成(作为古代法语, droit词本身的出现,当然要更早一些)。在droit和jurisprudence两个词的基础上,结合拉丁语词根scientia(表示“知识”、“学问”、“科学”),又形成了science du droit(法学、法律科学)、science juridique(法学、法律科学)等词。

在德国,中世纪时期的人们曾以罗马帝国的当然继承人(“神圣罗马帝国”的居民)自居,罗马法学的复兴在德国也进行得最为充分。因此,罗马法学及其观念对德国的影响要比对法国更加大一些。从中世纪末期开始,以拉丁语jurisprudentia为词根的德语Jurisprudenz(法学)和既表示权利,又表示法律,还表示权利与法律之学的Recht就已经出现。到了19世纪,这两个词又成为“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的基础概念。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创造了Rechtswissenschaft(法学、法律科学)一词。这样,近代以后的德国,共有三个词,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来表示“法学”这一含义。

此外,在意大利和西班牙, jurisprudentia也成为表示“法学”giurisprudenza和 jurisprudencia两个词的词根,而融入这两个国家的法律用语之中。

04

英国和欧洲大陆不一样,并没有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11世纪,当欧洲大陆卷起复兴罗马法高潮的时候,在英国,借助强大的中央王权,却发展起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独立的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是判例,其源泉则是英国各地的习惯。

但是,英国虽然没有全面复兴罗马法,却吸收了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内容和术语,包括拉丁语“法学”(jurisprudentia,英语和法语一样,演变为jurisprudence)一词。中世纪后期的英国法学家,尤其是当时的著名法官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在吸收罗马法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当时英国的诉讼习惯和判例的深入研究,分别在《中世纪英格兰王国的法和习惯》和《英国的法和习惯》两本书中,发展起了英国自己的法学(判例法注释学)。当然,由于当时上层社会使用的语言是拉丁语或是古法语,所以,法学一词主要是用jurisprudence或law来表示的。用近代英语来表示法学一词的 legal science、juristic science或the science of law等还未出现。

1758年,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首次用英语讲授英国法以后,进一步推动了英语“法学”概念的发展,但是,一直到1861年,在梅因的名著《古代法》一书中,在表示“法学”一词时,大量使用的还是jurisprudence一词。在英国,law、legal science、juristic science和the science of Iaw这四个词,是在20世纪初期以后才被广泛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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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西语“法学”一词,自公元前3世纪开始出现jurisprudentia,发展到现代的jurisprudence、Jurisprudenz以及legal science、juristic science, the science of law, science du droit, science juridique, Rechtswissenschaft以及law、droit、Recht等形态,成为表门科学的专门用语,经历了2300多年的演变过程。那么,“法学”一词的这种演变,反映了法学发展的哪些规律呢?它对西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又发生了哪些影响呢?笔者以为:

第一,“法学”一词的形成和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是罗马从一个农业国发展为一个横欧、亚、非地区的商品经济大国的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对此,既需要有各种法律去调整,也需要法学家对这些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作出说明、解释,使其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罗马法学日趋繁荣,从而导致各种法律术语概念包括“法学”这一用语的产生。

公元11世纪以后,西欧城市的出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动兴又推动了法和法学的发展,并在表述“法学”这一学问的概念、术语方面也不断丰富、准确。特别重要的是,无论是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还是中世纪后期开始勃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都强调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平等、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表达“法学”一词的用语,无论是jurisprudence、Jurisprudenz还是droit、Recht和law,都具有公平正义、权利平等的内涵。

所以,可以说,“法学”一词在罗马诞生,并在中世纪末获得快速发展,是有内在的经济原因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法律(包括法学)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时曾说过:“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这句话的实际含义,当然不是说没有法制史和法学史,面是强调法和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在最终意义上,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引起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打破国界而采用一些人类共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促进。因此,结合“法学”一词的演变,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断,对我们目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二,“法学”一词的形成和发展,与自然法学说密切相连。自然法学说,发源于古代希腊,其核心是强调神法和理性法的无上权威以及它们对人类制定法即实定法的支配力,强调法律所应当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强调法律对当事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按照日本著名罗马法学者船田享二的观点,罗马法学家在创造和运用法学jurisprudentia这个词时,已经受到了古希腊自然法学说的深刻影响。他引用中世纪西方学者的话说,在罗马法学家的观念中,正义是一种德,法律(ius)的任务是为了实施正义这种德,而jurisprudentia这一解释法律的知识、学问,其目的则在于帮助正义这种德的实施。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乌尔比安将jurisprudentia解释为“正与不正的学问”。

至中世纪末期,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然法学说得到复兴,并迅速影响到各国的学术界,成为一种新型的法学世界观(法学观)。这种法学观强调民事权利主体的平等,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神圣,强调契约自由,强调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不仅jurisprudentia一词成为英、法、德、意等国的“法学”一词的词根,也出现了用这种新的法学观来解释法学的法律科学的概念,如legal science, science du droit以及Rechtswissenschaft,等等。可以这么说,以自然法为核心的强调法的公平正义和理性的世界观,是“法学”一词形成、发展、丰富和科学化的根本动力之一。

第三,西语“法学”一词的形成、发展,得益于西方社会特有的各种历史文化条件。这些条件,除上述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流行之外,还有立法尤其是成文法的发达、法与宗教或神学的分离(法的世俗化)、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与宽松的学术环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对“法学”一词的形成与发展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古罗马从公元前3世纪中叶起,就出现了职业性的法律知识的传授活动,从而逐步形成了一个专业性的法学家阶层。从公元前2世纪末起,法学名家开始辈出,如斯卡喔拉(Scaevola,曾任公元前95年的执政官,著有18卷《市民法论》)、鲁福斯(Rufus,曾任公元前51年的执政官,据传留有180多种法学著作,收有弟子数百人)、拉贝奥(Labeo,公元前50年—公元20年,留下法学著作400多卷)等。据中世纪后期法国著名私法学家朴蒂埃的考证,在罗马时代,仅古典时期的著名法学家(classical jurists,包括乌尔比安等五大法学家在内)就有92名之多。正是职业法学家的成批涌现,才使法学这门学科不断成熟、日益精密,从而演化出各种制度、原则和概念术语。

11世纪以后,在波伦那出现了同样的情形。起初,法律教育只是波伦那大学教育中很小的部分,被归在“自由学艺”(artes liberales,包括文法、修辞和辩证法三个科目)中的修辞学科目之下,并无独立地位。随着对《国法大全》的注释、讲授和研究活动的展开,不仅要求教师必须拥有渊博的学识和专心致志的信念,而且作为他们的学生,也必须全力以赴,除集中学习《国法大全》之外,已无精力去学习其他课程。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使法律这门课程越出了修辞学的范围而成为一门专门的科目,法律教师和法律学生也与其他教师和学生相区别,成为一个专事法律的阶层和职业。这样,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或注释法学便形成了。罗马法学的各种成果(制度、原则和概念等)也通过其得到全面复兴并发扬光大。

资产阶级上台以后,法学更成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家也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社会阶层。而与这一历史过程相伴的,就是学术争鸣活动的绵延不断。从罗马时代的萨宾派(Sabinus Scholae)和普洛克鲁斯派(Proculus Scholae)的对立,到中世纪以后逐渐出现、形成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上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等等。很清楚,正是西方历史上法学家的活动和学术争鸣的展开,才使包括“法学”一词在内的法学学科的进化不断得到新的营养。

第四,“法学”一词的形成、发展,也是一个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最早表示“法学”的用语jurisprudentia,发展到现代,其含义也已有重大发展和变化。由于它起源于法律传授和解释,所以它最初表示的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教育,引申至法律注释学;由于受到自然法思想的深刻影响,它又表示一种法哲学、法理学(正与不正的学问);由于当时的罗马法学家一般都从事法院的诉讼活动,罗马法的许多原理和原则又从诉讼中引申出来,故jurisprudentia到中世纪后期又表示“判案所遵循之途径”。这影响到法国法学的发展, jurisprudence在法语中被解释为“法院当处理讼端时所持之态度”,英语中的 jurisprudence,也从同一解释;由于该词被美国著名法学家斯托里(J.Story,1779—1845)用作“衡平法院”一书的书名“Equity Jurisprudence”,该词又可以被解释为“法院”;由于在英美国家,法律是从法院的判决中产生,故jurisprudence又被转注法律,并进而引申为一国的法律体系。这样,到目前为止,jurisprudence就至少有了五种含义:(1)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律学(指研究法律原理和现象的科学);(2)法学的一个部门(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3)法律体系;(4)(法院的)裁判规程,判决录,判例法;(5)法院的裁定(尤指复审裁定)。

何勤

其次,在“法学”一词的发展过程中,尽管jurisprudentia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但学者发现仍不能确切地反映社会上法律科学的发展状况以及成果。尤其是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勃兴,各部门法的发达,人们开始用各种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学,说明法学发展的某些内在规律,并将法学本身也视为一种科学,在jurisprudentia以及droit、law、Recht之外,又发展出了the science of law、science du droit、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从而使西语“法学”一词形成为一个概念群,对法学这一学科的说明和表述也越来越充分,越来越科学。

【本文为《西方法学史纲》导论。因篇幅所限,删除了原文脚注。】

何勤

《西方法学史纲》(第三版)

何勤华 著

商务印书馆2016年7月出版

《中国法学史纲》| 一部展现中华法系原貌的大作

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下设哲社、文史、政法和经管四个编辑室及威科项目组,主要承担文史哲及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著作的编辑出版工作。出版物包括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华当代学术辑要》、“大师文集”等为代表的多种学术译介和学术原创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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