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生活常识结课作业(感受生活中的法律作业)


今天给各位分享法律中的生活常识结课作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感受生活中的法律作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 2、谈谈你对法律与生活的关系的认识,尽量多写一点,交作业!
  • 3、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 4、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识?
  • 5、生活中必须知道的法律小常识
  • 6、关于法律的常识,案例分析,作业明天就要。 拜托了,分虽然少,但却是我的全部。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1、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12、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3、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部署以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如果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遗产,可以继承。

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5、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将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谈谈你对法律与生活的关系的认识,尽量多写一点,交作业!

应当说现实生活与法律是紧密联系的。

我们在现实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法律限定了我们行为的范围。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又是法律给与我们的,所以可以说没有法律我们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

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人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的,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人都是紧密相连的。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法律主观: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哪些法律常识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内容由网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1、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12、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3、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部署以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场继承。但如果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遗产,可以继承。

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5、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将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小常识是需要我们去学习的?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1、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12、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3、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部署以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如果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遗产,可以继承。

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5、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将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哪些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有用呢?

以下列举个人认为必备的实用的法律知识:

民法类: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

合同法、物权法(保护你的财产)、侵权责任法(遇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著作权法(大学生了解著作权法相当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应该了解)、公务员法(以后想考公务员,这个是必备的)等等

经济法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1、婚姻法 用于处理夫妻家庭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感情破裂离婚时必用2、继承法 用于老人去世后遗产的分配与继承3、道路交通安全法 用于日常生活出行可能会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4、合同法 用于生活中购买房产、汽车等物品时签订合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用于买东西遇到假货或者欺诈等情况是 *** 6、治安管理处罚法 用于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处理邻里关系纠纷7、刑法 用于受到伤害,如家中被盗、路遇抢劫等犯罪情况,如何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8、劳动法 用于工作与单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回复完毕,很辛苦啊,满意的话请您予以采纳,呵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你的问题出错了。实在让人无从回答:“丙确自己不小心受伤了,要告丙。丙该怎么办。”

我认为,正确的问题应该是:丙受伤,要告乙,乙该怎么办?

那么回答是:关键是有没有签订合同?!若没有签订合同,乙应该说服丙,告乙是做无用功,白费精力和钱财;两人应当齐心协力告甲才对。

首先,要找到甲是老板及本工程属于甲的证据;其次才能证实两人是为甲干活。

只有这样,丙才能告甲,并由乙当证人。

生活中有哪些可以用到的,一般却不知道的的法律知识

1.抵押权登记生效,拿着别人的房产证一点用都没有。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记住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一定不要忘了主张权利并且以书面形式发出。

3.自然人借款是实践合同,没有支付借款的证明等于未生效,所以一定要银行转账,现金支付还数额很大的就等著血本无归吧。

4.这一点与法律无关,关系再好,借款数额比较大的时候也得要个抵押或者质押,很多人不是不想还,而是还不上。

5.合同写明白签订生效,部分案例中存在“签字盖章生效”的约定,结果因为法定代表人没签字导致合同未生效。

6.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都必须有许可,预售合同与销售合同需要网签,不能网签的全是骗子!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别担心公司债务转嫁到个人身上。

8.消费者可以主张向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没必要必须找到生产者。

9.租赁合同写明白租赁期限,否则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0.夫妻共有财产……

11.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所得财产为限,父债子偿没错,但别想全部让儿子承担。

12.非法律规定,但是重要的事落在纸面上并且双方签字,口头都是扯淡。

1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不允许直接向法院起诉。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识我们最容易忽视?

法律程序问题。这个一般人不会特别注意。容易在这里有瑕疵还有常见的就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有无过错原则我发现有些人特别不了解基本上不是和法律有关的人对法律的了解都是相当片面的,不了解的很多

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政管理、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经济法,以及以上相关法律法规。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教材分析

1、编写思路本教材共分为六个专题。从逻辑顺序上看,是以专题一中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统领,在其余各专题中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分别探讨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保障这些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所以,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讲清楚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让学生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是教材编写的总体思路,也是讲授和学好这门课程的关键所在。2、教材结构设计的特点本教材结构设计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本教材不追求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但是各专题的内容还是基本覆盖了高中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是在初中教学的基础上,注意了与初中法律教育课程的衔接、拓展和提高。第二,这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各专题都是尽可能贴近学生的真实思想,针对他们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而设计的。第三,以活动导入,重视专题活动建议的设计。教材中大多数的框,在内容设置上,都以案例或其他实例作为情景导入。这样做,一是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二是可以给学生提供思考和探究的材料,让他们带着问题学习;三是可以加深学生对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理解,即通过实例来提高法律意识。第四,在每一专题之后的专题活动建议,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综合性,供学生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和探究。这些专题活动建议也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各专题安排的说明关于专题一。将教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课标”相对照,大家可以发现,这一专题的内容在“课标”中是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认为,作为高中学生,应当掌握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专题一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阐述了法的本质、产生、发展和作用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介绍了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问题。关于专题二。专题二涉及的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这是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有关法律知识基础上进行的更系统和更深入的阐述。本专题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阐述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划分的依据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那么,民事义务在哪里呢?其实,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是相伴而生的。如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中,义务人就是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们的义务就是不要妨碍权利人实现权利。因此,在讲授本专题时,既要突出民事权利的重要,也不可忽略相应的民事义务。这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关于专题三。专题三对“课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并增加了合同的订立、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等内容,即合同的概念、形式、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基本知识,理解合同中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帮助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培养合同意识。本专题还需要特别向学生讲清楚的是,在合同关系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这就往往需要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实施相应的义务来履行合同。因此,教材也未使用“课标”中的“债务合同”这一概念。关于专题四。就业与创业是学生从学校(无论是......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案】法律职业人群体的壮大,市民法治意识的普世化,个人知识结构组合的多样化以及法律知识的功用性特点等因素促成了吾国法律硕士生群体的不断壮大。以鄙人所在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例,近年来在学院领导的智慧经营之下,学院招收的在职法律硕士生数量迅速增加,今年的招收人数突破了200人,其数量超过了全日制法学研究生的招生人数。从在职硕士生的职业分布来看,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人员、人大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等法律职业占据了主流生源外,工商、税务、国土、国资、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职业者以及银行、保险、电力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企业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甚至普通劳动者报考在职法律硕士的生源比例也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与全日制研究生相比,在职法律硕士生的优点是有较为丰富的职业经验以及社会经验,不担心毕业后的工作问题,并且有不少的在职法律硕士生受过较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不足之处在于工作与学习的时间冲突较大,读专业书的兴趣随着职业思维的形成而有所减弱,有的学生未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律教育,专业基础较差,加之在职法律硕士生多为集中上课,因此在高校的时间较短,在写作毕业论文时查找专业文献受到较大的限制。

面对如此庞大的在职法律硕士生群体,笔者作为一名在职硕士生指导教师所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根据其特点辅导在职法律硕士生选定毕业论文题目、如何设计毕业论文大纲以及如何梳理参考文献。限于篇幅,笔者分别论之。

(一)在职法律硕士生如何选定毕业论文题目?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了如下的选题建议,供广大学生和同行们参考:

首先,在职硕士生宜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选定题目,而不宜选择一个自己不熟悉的题目,做到扬长避短。事实证明,由于法律的普遍规范性所决定,任何一个职业人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都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因此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选题,可以顺手拈来各种丰富的写作素材。即使那些并不从事专门的法律事务的同学,其在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中总是会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也不乏素材。

其次,由上述特征所决定,在职法律硕士生应尽量避免过于理论化的选题。尽量避免过于理论化的选题有两重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扬长避短。由于在职生在工作若干年之后大多未系统涉猎过法学经典名著,加之知识结构不一定具备厚度,例如缺少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相关的法理知识储备,因此避免过于理论化的选题也就等于说避免了自己知识系统储备的不足之处。第二层含义是体现在职法律硕士的特点。在职法律硕士教育本来就属于应用型的教育,其选题也应当体现务实、致用和服务本职工作的特点。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原则,并不排除个别例外。例如个别在职生法律理论素养好,有长期读专业理论书的偏好,擅长理论思维等。

在明确了上述的选题方向之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如何在导师的指导下筛选论文题目。尽管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并不缺乏毕业论文的丰富素材,但是这些素材当中也许有的并非是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例如行政人员遇到的一些行政体制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不是一个法律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说不是一篇硕士论文就能说清楚的问题;有的也许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法律问题,例如普通消费者遇到的 *** 问题,可能每个人都遇到过,不可能每个人都写一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硕士学位论文,因为的论文可能缺乏新颖性,而学生也许并不知道哪一类问题具有新颖海和代表性。此外,与在校学生一样,在职法律硕士生在论文选题的时候,也容易犯选题过大的通病。

作为一名硕士生导师,我的工作就是帮助在职学生选定论文题目。选题的基本要求就是务必做到(1)突出鲜明的问题意识,根据问题选定题目,避免空谈;(2)小题大做,精确论文的写作......

法律中的生活常识结课作业(感受生活中的法律作业)

生活中必须知道的法律小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指一年盗窃行为三次以上,没有数额限制。

16、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7、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危害性,在我国,犯罪性质最严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0、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4、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7、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29、治安管理处罚的普通程序包括: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审核、告知、听证、裁决等程序。

30、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3种,从轻到重的顺序为:警告、罚款、拘留。

31、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方式有非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两种方式。

32、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3、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第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改正的;第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编的。

34、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第一:有较严重后果的;第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第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第四:屡犯不改的。

35、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6、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四类。第一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37、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年龄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依法承担其违法行为全部法律后果的年龄,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是年满18岁以上的人。②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年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称之为不完全责任能力的人。③不满14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他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免予处罚。

38、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该受处罚的主要根据是①醉酒的人是有责任能力的;②行为人在醉酒前对自己的酒量是明知的,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备主观上的错误。③醉酒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和戒除的。因此,应予处罚。

39、侵犯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攫取公私财物的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侵犯公私财物包括:第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私财物的;第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第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第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③条例第23条规定,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8、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机关按《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39、治安管理处罚的当场处罚程序包括①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②确认违反事实,说明处罚理由;③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④制作当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⑤送达;⑥备案;⑦执行。

40、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有的特征:第一,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此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此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不够刑罚处罚性。

4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7种: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③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④流氓行为;⑤煸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⑥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行为;⑦拒绝,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4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43、治安秩序:是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治安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公共秩序中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利、生命财产、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及国家政权的稳定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那一部分公共秩序。

44、公共场所:是指城市繁华地区、街道、首长和重要外宾驻地周围,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文娱、体育场所、商场和集贸市场等。

45、毒害品:凡是小剂量进入肌体,既能损害和破坏正常的生理功能,使肌体的病理状态,甚至死亡的物质叫做毒害品。

46、放射性物质:凡是原子核不稳定,不断地向周围辐射出内眼看不到的射线的物质叫做放射性物质。

47、治安管理的特点是:(1)治安管理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行为。(2)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这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专门职能。(3)治安管理是公开的依法管理。(4)治安管理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5)治安管理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

48、以下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物财物的。(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0、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1、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3、严重不良行为是指(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4、未成年人应当怎样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答: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55、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哪些组织请求保护?

答: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56.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怎样解决?

答: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7、刑法对抢劫罪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等;“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被强行劫走财物,胁迫的方式可以是语言,也可以用某种动作;“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只要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即使没抢到钱,也构成抢劫罪。

58、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麽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9、刑法对强奸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60、我国公安机关开展声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人民群众支持下,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被打掉。各级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严厉判处了一批黑恶犯罪首要和骨干分子,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本材料反映了什么现实?

答:“打黑除恶”维护了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保卫机关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我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61、丁某私自在别人家的电话线上搭接线路,拨打信息台,致使他人欠下巨额话费,最终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试分析丁某的行为。

分析: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仔细审题。丁某的行为致使他人欠下巨额话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的程度如何,关键的字眼在于“巨额”上。因此,丁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故丁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62、目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现状,某校举办了一次青少年犯罪图片展。同学甲却认为,我没有违法犯罪,没必要参加这项活动。试分析同学甲的想法。

同学甲的观点是错误的。

(1)学校举办这项活动,有利于青少年增强公民意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甲没有违法犯罪也应参加这项活动,因为这有利于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依法自律。

(3)一个人如果不注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就有可能从犯小错误发展到违法犯罪,因此青少年要树立法律意识,接受法律教育,做“四有”好公民。

63、一个十八九岁的小伙子,某县郊区的无业游民,一天夜晚,在县城一胡同口拦住一妇女抢劫,恰被路过的一位大汉遇上。小伙子见来人便跑,跑出不远便被大汉抓获。大汉和那妇女一同将小伙子扭送到派出所。后来,当法庭审判时,小伙子申辩说他什么也没抢到,但仍被判了刑。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2)那小伙子什么也没抢到为什么还被判了刑?

答:(1)上述材料说明了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犯罪。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等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但使公私财物受到侵害,给财物所有者造成损失,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抢劫、盗窃的目的而致人重伤、死亡,一家被劫,四邻不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因此,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的犯罪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那小伙子虽没抢到什么,也未伤人,但他以暴力相胁迫,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触犯了刑法。所以,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小伙子以抢劫罪惩处。

64、黄某自从中学毕业后不务正业,因参与赌博和勒索小同学的钱财,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来,他冒充国家干部行骗被劳教三年。此后他仍执迷不悟,继续抢劫、诈骗达70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黄某的违法行为中,哪些是一般违法行为?哪些是犯罪行为?

(2)上述案例说明了什么道理?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答:(1)黄某参加赌博、勒索小同学钱财、冒充国家干部行骗等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黄某抢劫、诈骗70余次而被判刑,属于犯罪行为。

(2)上述案例说明了一般违法和犯罪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们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了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

启示:犯罪是从犯小毛病开始的。一个人如果不注意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不注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就有可能从犯小错误发展到违法犯罪。我们青少年学生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做“四有”合格公民。

65、浙江省金华市一名中学生,因承受不了学业竞争和家长的压力,用榔头杀死了自己的母亲。温州市永嘉县有两名中学生为勒索钱财将自己的同学乱刀砍死。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材料中的中学生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为什么?谈谈我们应从这则恶性事件中得到哪些启示?

答;是犯罪行为。因为他们的行为符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②违反了刑法;③应受刑罚处罚。

①青少年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学法守法。②青少年要依法自律,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青少年不仅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要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关于法律的常识,案例分析,作业明天就要。 拜托了,分虽然少,但却是我的全部。

一、

1.刘某离婚不成意欲杀妻,并且以投毒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后将妻儿送去医院,抢救及时,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到公安机关主动供认属于投案自首;

2.本案中,刘某明知在饭菜中投毒的行为会发生妻儿死亡的后果,仍然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对妻儿的区别在于,对张某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属直接故意;对儿子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属间接故意。

二、

1.鉴于题干过于简单,从“争抢奖品”分析,违背自愿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小女孩的父母监护不力,首先要自己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能够确定踩踏的人的,剩余部分的损失由踩踏人承担;如果无法确定加害人,因为商场开展活动,小女孩在活动范围内受到损害,商场承担一部分补充责任。

关于法律中的生活常识结课作业和感受生活中的法律作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如果发现有涉嫌侵权或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6532516@qq.com以便进行及时清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