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粉(百合粉的副作用太大了)


Q/BSH0006S—20 16百合粉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百合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兰州百合干为主料,辅以红枣、枸杞、魔芋粉、杏仁、米粉、麦芽糊精、 白砂糖、植脂末,经精选、烘干、粉碎、计量混合、加水打浆、高压均质、喷雾干燥、包装 等工序制成的百合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8672枸杞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494魔芋粉NY/T 892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QB/T 4791植脂末Q/YBL002S-2015 米粉DB62/T 412地理标志产品 兰州百合1Q/BSH0006S—20 16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1 百合粉:百合干、米粉、麦芽糊精、白砂糖、魔芋粉、植脂末 3.1.2 百合红枣粉:百合干、米粉、麦芽糊精、白砂糖、魔芋粉、植脂末、红枣 3.1.3 百合枸杞粉:百合干、米粉、麦芽糊精、白砂糖、魔芋粉、植脂末、枸杞 3.1.4 百合玫瑰粉:百合干、米粉、麦芽糊精、白砂糖、魔芋粉、植脂末、玫瑰 3.1.5 百合杏仁粉:百合干、杏仁、燕麦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要求 4.1.1 原料:兰州百合干:应符合DB62/T 412的规定。

百合粉

4.1.2 辅料: 4.1.2.1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1.2.2 魔芋粉:应符合NY/T 494的规定。 4.1.2.3 植脂末:应符合QB/T 4791的规定。 4.1.2.4 米粉:应符合Q/YBL002S-2015的规定。 4.1.2.5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4.1.2.6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4.1.2.7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4.1.2.8 玫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4.1.2.9 杏仁: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 4.1.2.10 燕麦:应符合NY/T 892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黄色或红黄色滋味和气味具有百合和果蔬相应的特征香气、微甜、无异味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组织形态呈疏松的粉末状或微粒状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冲 调 性冲调后易溶解,为半流体状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2Q/BSH0006S—20 16 水分,g/100g≤7.0GB 5009.3 百合质量分数,g/100g≤10.0GB/T 29602 4.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 铅(以Pb 计),mg/㎏≤1.0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a采样方案及限量 (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项 目检验方法ncmM 菌落总数52100010000GB 4789.2 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 第二法 霉菌≤50GB 4789.15 酵母菌≤20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 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 注: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有关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随机抽取至少200袋,100袋用于 检验,100袋留样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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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水分、质量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 目。3Q/BSH0006S—20 16 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6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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