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权申请书模板)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09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一家乡二三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5,手机号:135。

申请人因山乡月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三公司”)诉张三等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事项:请将本案移送至作为主债务人的申请人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至一安县人民法院签收了月三公司所诉的民事起诉状,因以下原因提出管辖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一、申请人所在地为河南省中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贵院不能以有安公司所在地为联系点而具有管辖权,有如下理由:

1、《山乡月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的日期为2018年5月8日,该合同并未显示有保证人,仅显示出租人为月三公司、承租人为张三,合同显示保证人(如有),而其处为空白,显然并未有保证人,即有安公司非为保证人;

2、月三公司提交的《担保书》未显示年月日,未显示有张三签名,张三至自起诉之日,并未知晓有该担保书的存在,也从未收到过关于担保书的相应通知,从不知晓有有安公司的存在,也与有安公司从未有过联系。

3、有安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6日,在此之前有安公司不可能成为保证人;《担保书》未显示年月日,未能有其他证据而得知有安公司何时成为的保证人;经过多方渠道查询,有安公司并未正常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注册地未有有安公司的存在,故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有安公司系因月三公司为规避管辖而注册的。

4、相对于主债务而言,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除非债权人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即应当根据就重避轻原则,使对保证人的诉讼依附于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活动。据月三公司的起诉状,张三为主债务人,有安公司为保证人,二者共同作为被告却分属于不同管辖地域时,应当由作为主债务人的张三住所地即中牟县法院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综上所述,司法的公正,首先源于程序的公正,请贵院客观评价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恳请支持。

此致

一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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