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权申请书范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在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是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

在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等,被告方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官收到该申请书后,然后给被告打电话说开庭那天要准时出庭审理管辖异议。我认为该程序性事项完全可以书面审查,无需开庭,于是我方就没有过去。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过了几天,被告方没有收到法院有关管辖异议处理的裁定,却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我想大概率是因被告缺席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该程序性事项是解决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法院安排开庭进入实体审查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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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准备了应对方案和措施。庭前,通过和法官助理交涉,如我预料的一样,其称因被告未到庭驳回回避申请,无需出具裁定。那么,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管辖权异议是否合法呢?

第一、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事项,无需开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是有关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十二章规定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共设置五节:第一节是起诉和受理;第二节是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是开庭审理;第四节是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是判决和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是第十二章第二节的内容。从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在逻辑顺序进行分析和理解,对于管辖权异议审查,无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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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那么,法官是否有权通过庭前会议或者证据交换的方式来解决该程序性问题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显然,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无需召开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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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法官认为案情比较复杂,解决管辖权异议事项需要双方举证、质证以及辩论,采用法庭调查、听证等方式解决争议,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如作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缺席,法院不能以此为由视为撤回异议申请,仍应当通过书面审查作出裁定。

通过短暂的沟通和交流,尽管法官不同意我的观点,但同意了我的请求,将开庭改为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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