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五是什么(碳是有机物吗)


碳五是什么

什么是碳核算?

顾名思义,碳核算就是测算人类活动直接和间接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及其当量气体的总量。

上述中的当量气体指的就是除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这个概念是IPCC提出的。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委会共同发布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中的定义:

温室气体指的是大气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纳入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的气体共七种,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此范围与《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相一致。

由于每种当量气体对温室效应的影响程度不同,会有相应的系数将各种气体排放量转换为二氧化碳排放量,我们一会儿在计算方法时还会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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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碳核算?

碳核算有什么必要性呢?我们首先从可持续发展说起。

按照十四五规划目标所述,到2035年左右人均GDP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收入水平,2050年左右要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这两个时间段刚好与碳达峰(2030年)、碳中和(2060年)的目标相吻合,而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与环境可承载能力相一致,若将两个目标同时达成,只有可持续发展才是最优解,正所谓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呐!

根据国家统计局给出的数据,截止到2021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突破4000万吨,成交额超过17亿元。煤电、钢铁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得到强化,能耗强度继续下降。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定碳排放配额呢?

通常我们在制定目标时,首先需要了解现状。

同样的,了解目前的排放量是怎样的水平,才能制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可以说碳核算其实就是“摸家底儿”,只有在碳核算的基础上,才能完成诸项工作。

比如提供碳排放监控与核查的数据,进而分析排放的根源和节能减排的方法;或是确定碳排放权配额的发放以及交易量;亦或是确定金融产品的标的物和相应定价,乃至完成ESG的披露以及制定改进方案。

可以说碳核算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践行ESG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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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算的标准

通常情况下,在评判一个计算结果的优良程度时,会用参考值来衡量。同样的,碳核算也有自己的参考标准。

大家公认的碳核算鼻祖是IPCC发表的《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该指南相当于碳核算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之后每个国家和地区在该指南的基础上又相应出台了各自的标准。

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因为碳管理涉及多部门,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指导。

2016年,国家标准委率先出台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国家发改委针对24个重点行业出台了相应的行业碳核算规范,包括电力、钢铁、煤炭、化工等等。以及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在完成社会层面的意见征集后,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除此之外,一些地区和行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也开始制定操作性更强的碳核算实施细则,比如《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

从目前的趋势来看,纳入碳核算的范围从高能耗行业扩展到了一般行业,内容和细则更为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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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碳核算?

我们参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委会共同发布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总结了碳核算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核算边界

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生产流程确定核算边界,包括一定时间段内的外购能源产生的排放,生产过程排放,运输排放以及工作空间产生的各种排放。

最后一点很容易被忽视,假如问你老李头在工厂宿舍煮泡面用的电能算作工厂的碳排放么?答案是肯定的~

第二步:识别温室气体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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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来源于《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该报告给出了一些参考,实际生产情况可以根据行业特性确定温室气体的种类,最终根据温室气体种类以及排放量编制温室气体清单。

第三步:选择核算方法

目前,碳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有三种方式: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和实测法。

排放因子法

排放因子法是较为常用的一种碳核算办法, 目前重点行业都建立了相应的排放因子数据库,可以向行业主管单位咨询。

计算公式为:

温室气体(GHG)排放

=活动数据(AD)* 排放因子(EF)* 全球变暖潜势(GWP)

其中,AD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量,比如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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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是与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系数,可以用单位热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氧化率和二氧化碳折算系数(44/12)等。

GWP是全球变暖潜势,可以参考《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提供的数据,GWP是近年来新加入的数值,计算公式也处在不断的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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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举个例子,我们试着用排放因子公式和图表中的参考值计算一下A企业的排放量。

A企业是一家食品公司,日常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来自天然气,其用量为142万立方米,对应的温室气体是甲烷(GWP为25),于是得出:

燃料热量

=142*3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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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2.02(Gj)≈55.3(Tj)

排放因子

=15.3*99%*44/12

=55.54(tco2/Tj)

A企业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

=燃料热量*排放因子*全球变暖潜能值

=55.3*55.54*25=76,784.05(tco2)

质量平衡法

质量平衡法,又称物料平衡法(一听名字就知道灵感来自伟大的质量守恒定律)。

这个方法在操作时,需要先统计生产所需投入物料中的碳含量,然后计算成品中的碳含量,两者作差之后,得出物料在消耗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之后进行汇总。

简单来说,碳排放量=(原料含碳量—产品含碳量)*碳转化系数*全球变暖趋势。在实际应用中,会结合不同时段的实际生产排放量进行预测。

我们试着用质量平衡公式和图表中的参考值计算一下B企业的排放量。

B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原料含碳量50吨,产品含碳量40吨,对应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GWP为1),于是得出:

B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

=(原料含碳量—产品含碳量)*碳转化系数*全球变暖趋势

=(50-40)*44/12*1=36.67(tco2)

由于排放因子法和质量平衡法都属于计量方法,存在精度方面的缺陷,因此监管部门在进行核查时,会使用实测法。比如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监管时要求使用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又分为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一般通过安装的设备来获取数据,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在其中配置碳监测功能,使用相关监测方法得出排放量。目前的监测系统可以实现不间断连续传输,极大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

非现场测量需要企业先收集采样,再送到相关检测部门完成后续的数据分析。

三种方法各自有优缺点和适用情形,具体情况可参考下图:

类型

优点

缺点

适用情况

排放因子法

排放因子有可参考的数据库,计算简单

不能顾及个体差异,精确度不够

较成熟的行业可参考数据库,稳定的排放源

质量平衡法

体现个体差异,精确度提升

需考虑很多生产过程中的变量,增加统计难度

排放源不稳定,新兴行业没有可参考的数据库

实测法

精确度最佳

数据获取难度大,样品之间的差异大

生产环节简单,直接获取生产数据较方便

第四步:收集数据并汇总

最后一步也是很关键的,统计时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的统计口径相一致,统计范围既不重叠也无遗漏,建议注重工作底稿的收集,方便后续的核查。

至此,碳排放量的数据总算出炉了,欢迎大家用我们手把手教的方法亲自实践一下~

计算工具

目前各种碳排放因子等数据库都在蓬勃发展,各个行业也都在制定相应的细则。且随着碳核算需求的增加,一些公司也开发出了方便计算的各类工具,只要直接输入用电量,用水量,运输距离和方式,就会自动生成碳排放量,大家有兴趣可以搜索一下“碳排放计算器”。

碳核算的发展

伴随”碳达峰与碳中和“概念的深入人心,关于碳核算的研究也是与时俱进的。大到国家和行业,小到企业和个人,都在积极践行ESG,不夸张的讲,我们都绕不过碳核算。比如在外卖软件上,在下单后选择“餐具”时,就会有碳助力的提示。

目前关于碳核算的研究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无论是硬件检测还是数据模型,都在致力于更准确,更便捷的碳核算。

为贯彻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夯实碳排放统计数据基础、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落实党中央关于“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的要求意义重大。

(引用自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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