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模板(出资模板证明书范本)


你好,我是何鹿其。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今天我们来学习第三十二条,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原文是: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01. 股东名册上面记载了哪些信息?

股东名册上面记载了哪些信息?

股东名册,顾名思义,就是记载公司所有股东名单的册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描述,股东名册要记载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股东名称(对自然人来说是股东姓名,对法人来说是股东名称,为表述方面,本文中统称为股东名称)和住所。这是为了确认股东身份的。

如果只写股东名称,对于自然人股东很可能会存在重名的情况,如果是只写住所,同一个住所又可能对应的很多自然人或法人。而同时标注名称和住所,就可以确定股东的唯一身份。

第二是股东的出资额。

这里说的出资额,是股东的应缴出资额,而不是实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说,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而股东权利的获得(除非章程约定需以实缴额行使权利的以外)是以其认缴出资为依据的。

所以,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出资额为认缴额。当然,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登记了认缴出资额以外,再写明各个股东的实缴出资额。

第三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这一项是与《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所说的出资证明书相关联的,这里的编号,写的就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两者要一一对应。

但是,出资证明书上面写的是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对于那些没有实缴的股东,可能还没有发出资证明书,这时候,也可以在股东名册中对这种情况进行如实的反映。

根据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内容,我们就知道,股东名册是一个需要实时更新的册子。

当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东的出资额发生变化的时候,就需要对股东名册进行更新。

比如公司发生了增资,股东名称或住址变化,新增加股东,减少股东,股东更换等情况,公司都应该及时的更新股东名册,并打印盖章后留备于公司备查。

02. 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有什么区别?

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从大的逻辑上来看,是一个汇总表和明细表的关系。

出资证明书是每一个具体的股东出资的情况,而股东名册是汇总了所有股东的出资信息的汇总表。

但是,具体来看,又有一些区别。

第一是持有人不同。

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盖章后发给股东的,由股东自己来保管,面对的对象是单个的股东,上面的信息主要是跟这个股东自己相关的信息。

而股东名册,是公司制定完之后,保存在公司里面的,面向的是公司所有的股东,上面所写的信息是跟这个公司所有股东都相关的。

第二是效力不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而持有出资证明书的人,《公司法》没有说他可以依出资证明书行使股东权利。

本质的原因是,股东名册是放置于公司并实时更新的,可以证明股东资格。

而出资证明书在发给股东个人后由股东自己保管,很可能信息已经过时,而且仅凭出资也不能证明其拥有股东资格。

第三是出资内容不同。

股东名册记载的是股东的应缴出资额,而出资证明书上面记载的是出资人的实缴出资额。

03. 股东名册可以证明股东资格吗?

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说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这个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比如说,一家公司的股东把他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他也已经收到了股权转让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的股东名册还没有进行更新,这种情况下,他依然要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自己的股权权利,法院是有可能不支持他的请求的。

实际上,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很难依据某一个文件就做出决定,往往需要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东登记、实际出资等各种信息,综合来做出判断。

001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它的效力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只能证明股东已经向公司出资,不能独立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依据。

而且,只有在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上面记载的信息一致时,才会有效力,如果记载不一致,将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002 股东名册

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如果有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个股东已经不具备股东资格,那这个权利也可能无法行使。

另一方面,不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股东的职责,也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股东名册,也不能独立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003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因为公司章程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制定的,并记载了所有股东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对于创始股东的资格确定,因为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所以,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公司章程可以作为重要依据。

但是,公司设立之后,股东的股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有可能在股权转让后,没有及时的对公司章程进行更新,所以,公司章程上面的信息有可能是过时的信息。

公司章程也不能独立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和权利的依据,还需要根据这个股东的出资证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综合作为判断。

004 工商登记

理论上来说,公司的股东进行变更后,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也就是说它只是一个宣布,公示的程序。

由于登记行为的延后性,它也不能独立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和权利的依据。没有在工商机关作登记,不代表股东没有股东资格。

假如某个公司的一个股东,把自己的股权卖给了另外的人,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他又把这个股权卖给了第三个人,而在股权卖给第三人之后,这个第三人很快就做了工商登记。

如果这个第三人不存在恶意,那这个第三人就具有股东资格,而那个首先购买股权的人,因为没有及时进行登记,就不具备股东资格,当然,他可以向卖他股权的人申请赔偿,那又是另外的事情了。

所以,股权转让后,新的股东要与原来的股东做好交接,及时的进行工商登记,以避免股权转让造成纠纷。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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