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一药品(药品精密度的测定方法)


(2017年 6月修订)

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药剂科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负责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精神药品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医务科负责授予处方权,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精一药品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处方需要单独开具,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主诊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五、严格执行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的管理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六、医师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患者首次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首诊医师要详细诊断,确有临床应用指证方可开具使用该类药品;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及时评价门诊、各临床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指标,促进合理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对不合理使用的科室或医师及时通报,同时相应降低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指标。

精一药品

七、药剂科加强日常处方监控工作,对发现频繁开具二类精神药品的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医务科,分析原因,对非临床用途开具处方的,会同医院信息管理查询门诊号,暂停该号的开具药品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本院医师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其他人大量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对违反规定的医师报医院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九、药剂科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病房基数药品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定期检查效期;药剂科定期到科室进行检查。

十一、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二、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处方专项点评,结合全院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做分析,对出现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干预,确保合理用药。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纳入科室质量与安全分析考核。医务科将按照《精神 、麻醉药品合理应用责任书》的要求执行对科室的考核工作,发现滥用、不合理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问题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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