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茴香(茴香红豆的做法)


浙江省药监局通报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2019年3月5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通报(2018年第二期)》。据通报,2018年,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3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经审核,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红茴香

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剑美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浙20000404

企业负责人:吴利民

红茴香

生产负责人:邹添国

质量负责人:李智勇

生产地址:浙江开化工业园区泰康路1号

检查范围:小容量注射剂

检查日期:2018年10月16日至18日

检查单位: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

检查发现的问题:1、红茴香注射液使用的聚山梨酯80未按药典2015版药典聚山梨酯80(供注射用)的标准检验。(第102条);2、2017年11月企业对计算机用户进行分级管理,现场抽查了高效液相色谱仪(编号:TKSQ-QC-060)的原始数据,序列“180120红茴香浓缩浸渍2018-01-20 15-14-56”(数据采集时间2018年1月20日)的采集人姓名显示为空白,表明未经授权的操作者可以进入操作系统,同时发现该仪器的操作系统内原始数据可随意删除。(第163条);3、红茴香注射液(批号:170801)的异常毒性检查原始记录显示使用了未通过检疫的小白鼠(编号为2);在红茴香注射液(批号:170802)的异常毒性检查实验记录中显示在8月10日至8月13日使用了编号为2、2及2的小白鼠,但在实验动物死亡记录显示上述编号小白鼠于8月10日处死,检查组核实了该批小白鼠的购进记录,显示实际购进数量为使用数量的一倍,企业解释为死亡动物登记人员登记日期错误;QC实验室中的收发样室及理化实验室中存在药材、小试样品、药材粉末、提取物等样品,但未进行温湿度控制。

(第223条);4、红茴香药材新增供应商江西康庆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聚山梨酯80新增供应商南京威尔化工有限公司、包材低硼硅玻璃安瓿供应商由华锦蓝天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企业均未进行变更前后的产品质量比对、稳定性考察、相容性研究等,也未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第240条、第242条);5、小容量注射剂车间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方案与报告(泰康-验-PVB-002-2018)中培养基灌装量为1.68ml,未提供依据(红茴香注射液规格为1ml、2ml),在模拟灌装培养基观察记录中未填写灯检总数、合格数、长菌数、其他不合格数等信息,但结果评价为符合规定,评价结果无依据。(无菌药品附录第47条);6、人员培训不到位,如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AA-6880),企业仅进行了装机时的培训,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现场检查发现操作人员操作不熟练。(第27条);7、退货库、饮片常温库未安装空调。中药材阴凉库中存放有降香(批号:H18001),温湿度记录显示10月8日到10月15日期间,除10月8日上午为20℃温度外,其余时间均高于20℃,均未进行纠偏措施;冷藏室药品冷藏陈列柜用于红茴香注射液中间体冷藏,但该陈列柜未进行温湿度监控。

(第58条);8、外包材库中存放有较多的待验的外包材,未采取隔离措施、也无醒目标识;车间内安瓿储存间的部分安瓿外包装受潮发霉,出风口下方有较多昆虫尸体。(第43条、61条);9、常温库内台秤称量日志显示于2017年4月7日称量了红茴香药材,但未记录红茴香原药材的批号;车间台秤称量日志显示于2018年1月5日、1月17日称量了红茴香,未记录称量药材的批号。(第86条);10、未建立用于药材称量的台秤(编号:621537)的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该台秤仅采用5kg的校准砝码校准,但无校准记录,5kg的校准砝码未进行校准。校准的量程范围未涵盖实际生产使用的范围(日常使用范围为20-30KG);抽查QC实验室使用的部分容量瓶及移液管,均已过有效期或无校验标识。(第72条、第90条、92条);11、聚山梨酯80(供注射用)企业执行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标准,未将供应商南京威尔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标准中甲醇检查项(限度不得过0.001%)纳入内控标准,同时二氧六烷限度(不得过0.001%)低于供应商注册标准(不得过0.0005%)。(第164条)12、红茴香注射液(批号:170101,规格:2ml,于2018年8月10日从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退货626盒,该批产品于2017年5月10日发往该公司,共1000盒)的退货处理单上仅QA评估了外包装箱破损(无原始记录)即判断内在质量无缺陷,即经更换外包装后重新销售,但未提供内在质量无缺陷的依据,也未评估该退货样品运输、贮存过程对质量的影响等。

红茴香

(第137条);13、产品返工处理管理规程(SMP-QA-002-055-01)文件中规定小容量注射液、口服液体不合格中间产品如属于澄明度、微生物限度项目通过过滤等方法处理可以合格的,经评估批准后可以进行返工操作,但未规定具体评估内容,也未说明必须对该返工操作进行风险评估。(第150条);14、红茴香注射液的批生产记录内容不全面,如缺少部分设备参数(如浓缩罐的温度、压力、浓配、稀配的搅拌频率、洗瓶机的水温、灭菌隧道烘箱的网带速度等)、部分设备名称、编号(如安瓿灭菌捡漏后的震荡)、称量操作复核记录栏等;未将隧道灭菌烘箱的运行数据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第175条);15、未对红茴香药材(批号: H14043、H13043、H12042、H08002)及聚山梨酯-80(批号: 20160607、20160902)进行留样。(第225条,中药制剂附录第40条);16、偏差(编号:P-170801-A),170701批红茴香注射液(规格:1ml)成品总固体为2.6%(内控标准为大于等于2.6%),企业判定为不符合规定,进行了销毁处理,偏差原因分析为稀配罐配液体积误差引起总固体量偏低,但未提供具体数据支持,也未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第250条);17、红茴香药材新增供应商江西康庆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但未对该供应商进行审计,仅与该供应商签订了质量协议,但未在质量协议中规定红茴香的产地等要求。(第255条);18、企业不能提供洗烘灌联动线的URS;该设备确认报告中未体现部分关键操作参数,如洗瓶机水温、隧道灭菌烘箱的网带速度等;隧道灭菌烘箱的高效过滤器自2016年6月14日以来未进行完整性测试;洗烘灌联动线由设备供应商(湖南楚天)提供确认服务后,企业未对该确认方案及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确认与验证附录 第7条,第8条,第50条);19、未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中药制剂附录 第37条)

处理措施:省局下发警告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和质量管理完成改正,在达到GMP要求之后,方可继续生产。企业上报整改方案,市局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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