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良(良潘都)


结论:

一般一个引号中的话视为同一出处的一句话或一段话。

而这一句话,竟是两处!

所以【这几位要真这么说了】

如果说有意于此,可以说是无耻之尤了。

若是无意,又非研究学问的态度,

种族灭绝,帽子扣得真大啊。

ps.阳明所著,皆未曾细读。阳明境界如何,更非仆可知。然而看这二篇文章,却略窥得圣贤气象。这哪里是后人可轻议的呢。一人之信不为少,更何况又非仆一人而已呢。

ps2.仆恐常人不及此,必斥之为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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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疏

七年四月初六日

臣闻传说之告高宗曰:“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设都,树后王君公,承以大夫师长,不惟逸豫,惟以乱民。”今天下郡县之设,乃有大小繁简之别,中土边方之殊,流官土袭之不同者,岂故为是多端哉?盖亦因其广谷大川风土之异气,人生其间,刚柔缓急之异禀,服食器用,好恶习尚之异类,是以顺其情不违其俗,循其故不异其宜,要在使人各得其所,固亦惟以乱民而已矣。

臣以迂庸,缪膺重命,勘处兵事于兹土,节该钦奉敕谕,谓“可抚则抚,当剿即剿”。是陛下之心,惟在于除患安民,未尝有所意必也。又节该钦奉敕谕,谓“贼平之后,公同议处,应设土官流官,何者经久利便”。是陛下之心,惟在于安民息乱,未尝有所意必也。始者思、田梗化,既举兵而加诛矣,因其悔罪来投,遂复宥而释之。固亦莫非仰体陛下不嗜杀人之心,惓惓忧悯赤子之无辜也。然而今之议者,或以为流官之设,中土之制也,已设流官而复去之,则嫌于失中土之制;土官之设,蛮夷之俗也,已去土官而复设之,则嫌于从蛮之俗。二者将不能逃于物议,其何以能建事而底绩乎!

是皆不然。夫流官设而夷民服,何苦而不设流官乎?夫惟流官一设,而夷民因以骚乱,仁人君子亦安忍宁使斯民之骚乱,而必于流官之设者?土官去而夷民服,何苦而必土官乎?夫惟土官一去而夷民因以背叛,仁人君子亦安忍宁使斯民之背叛,而必于土官之去者。是皆虞目前之毁誉,避日后之形迹,苟为周身之虑,而不为国家思久长之图者也。其亦安能仰窥陛下如天之仁,固平平荡荡,无偏无党,惟以乱民为心乎!

臣于思恩、田州平复之后,即已仰遵圣谕,公同总镇、镇巡、副参、三司等官太监张赐、御史石金等议应设流官、土官,何者经久利便,不得苟有嫌疑避忌,而心有不尽,谋有不忠。乃皆以为宜仍土官以顺其情,分土目以散其党,设流官以制其势。【盖蛮夷之性,譬犹禽兽麋鹿,必欲制以中土之郡县,而绳之以流官之法,是群麋鹿于堂室之中,而欲其驯扰帖服,终必触樽俎,翻几席,狂跳而骇掷矣。】故必放之闲旷之区,以顺适其犷野之性;今所以仍土官之旧者,是顺适其犷野之性也。然一惟土官之为,而不思有以散其党与制其猖獗,是纵麋鹿于田野之中,而无有乎墙墉之限,豮牙童梏之道,终必长奔直窜而无以维絷之矣。今所以分立土目者,是墙墉之限,豮牙童梏之道也。然分立土目而终无连属纲维于其间,是畜麋鹿于苑囿,而无守视之人以时守其墙墉,禁其群触,终将逾垣远逝而不知,践禾稼,决藩篱,而莫之省者。今所以特设流官者,是守视苑囿之人也。

议既佥同,臣犹以为土夷之心未必尽得,而穷山僻壤或有隐情也,则亦安能保其必行乎。则又备历田州、思恩之境,按行其村落而经理其城堡,因而以其所以处之之道询诸其目长,率皆以为善。又以询诸其父老子弟,又皆以为善。又以询诸其顽钝无耻,斯役下贱之徒,则又亦皆以为善。然后信其可以久行,而庶或幸免于他日之戮也矣,夫然后敢具本以请。亦恃圣明在上,洞见万里,而无微不烛,故臣得以信其愚忠,不复有所顾忌。然犹反覆其辞而更互其说者,非敢有虞于陛下不能亮臣之愚,良以今之士人,率多执己见而倡臆说,亦足以摇众心而偾成事,故臣不避烦舌之腾者,亦欲因是以晓之也。烦渎圣听,臣不胜战粟惶惧之至!

缘系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长治事理,未敢擅便,为此开坐具本请旨。

计开:

一,特设流官知府以制土官之势。

臣等议得:思、田初服,朝廷威德方新,今虽仍设土官,数年之间,决知可无反侧之虑。但十余年后,其众日聚,其力日强,则其志日广,亦将渐有纵肆并兼之患。故必特设流官知府以节制之。其御之之道,则虽不治以中土之经界,而纳其岁办租税之人,使之知有所归效;虽不莅以中土之等威,而操其袭授调发之权,使之知有所统摄;虽不绳以中土之礼教,而制其朝会贡献之期,使之知有所尊奉;虽不严以中土之法禁,而申其冤抑不平之鸣,使之知有所赴诉;因其岁时伏腊之请,庆贺参谒之来,而宣其间隔之情,通其上下之义;矜其不能,教其不逮,寓警戒于温恤之中,消倔强于涵濡之内,使之日驯月习,忽不自知其为善良之归。盖含洪坦易以顺其俗,而委曲调停以制其乱,此今日知府之设,所以异于昔日之流官,而为久安长治之策也。

臣等看得田州故地宽衍平旷,堪以建设流官衙门。但其冲射凶恶,居民弗宁。今拟因其城垣略加改创修理,备立应设衙门。地僻事简,官不必备。环府之田二甲,皆以属之府官。府官既无民事案牍之扰,终岁可以专力于农,为之辟其荒芜,备其旱潦,通其沟洫;丁力不足,则听其募人耕种,官给牛具种子。岁收其入三分之一以廪官吏,而其余以食佃人,城之内外,渐置佃人庐舍,而岁益增募招徕以充实之。田州旧有商课,仍许设于河下薄取其税,以资祭祀宾旅柴薪马夫之给。凡流官之所须者,一不以及于土夷。如此,则虽草创之地,而三四年后,亦可以渐为富庶之乡。若其经营之始,则且须仰给于南宁府库。逮其城郭府治完备,事体大定,然后总会其土夷之所输,公田之所入,商税之所积,每岁若干,而官吏之所需者每岁若干,斟酌通融,立为经久之计。又必上司之制用者务从宽假,无太苛削,官吏其土者得以优裕展布,无局促牵制之繁,此又体悉远臣绥柔荒服之道也。至于思恩旧已设有流官,但因开图立里,绳以郡县之法,是以其民遂乱。今宜照旧仍设流官知府,听其土目各以土俗自治;而其连属制御之道,悉如臣等前之所议,庶可经久无患,均乞圣明裁处。

一,仍立土官知州以顺土夷之情。

臣等议得:岑氏世有田州,其系恋之私恩久结于人心。今岑猛虽诛,各夷无贤愚老少,莫不悲怆怀思,愿得复立其后。故苏、受之变,翕然蜂起,不约而同。自官府论之,则皆以为苗顽逆命之徒;在各夷言之,则皆自以为婴、臼存孤之义。故自兵兴以来,远近军民往往亦有哀怜其志,而反不直官府之为者。况各夷告称其先世岑伯颜者,尝钦奉太祖高皇帝敕旨:“岑、黄二姓五百年忠孝之家,礼部好生看他,着江夏侯护送岑伯颜为田州府土官知府,职事传授子孙,代代相继承袭,钦此。”钦遵,其后如岑永通、岑祥、岑绍、岑鉴、岑镛、岑溥皆尝著征讨之绩,有保障之功,猛之暴虐骚纵,罪虽可戮,而往岁姚源之役,近年刘召之剿,亦皆间关奔走,勤劳在人。各夷告称官兵未进之先,猛尚遣人奉表朝贺贡献,又遣人赍本赴京控诉;官兵将进之时,猛遂率众远遁,未尝敢有抗拒。以此言之,其无反叛之谋,踪迹颇明。今欲仍设土官以顺各夷之情,而若非岑氏之后,彼亦终有未服。故今日土官之立,必须岑氏子孙而后可。

臣等看得田州府城之外,西北一隅,地形平坦,堪以居民。议以其地降为田州,而于旧属四十八甲之内,割其八甲以属之,听以其土俗自治。立岑猛之子一人,始授以署州事吏目;三年之后,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判官;六年之后,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为同知;九年之后,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为知州,使承岑氏之祀而隶之流官知府。其制御之道,则悉如臣等前之所议。如此,则朝廷于讨猛之罪,记猛之劳,追录其先世之忠,俯顺其下民之望者,兼得之矣。昔文武之政,罪人不孥,兴灭继绝,而天下之民归心。远近蛮夷见朝廷之所以处岑氏者若此,莫不曰猛肆其恶而举兵加诛,法之正也;明其非叛而不及其孥,仁之至也;录其先忠而不绝其祀,德之厚也;不利其土而复与其民,义之尽也;矜其冥顽而曲加生全,恩之极也。即此一举,而四方之土官莫不畏威怀德,心悦诚服,信义昭布,而蛮夷自此大定矣。此今日知州之设,所以异于昔日之土官,而为久安长治之策也。

臣等又看得岑猛之子,存者二人,其长者为岑邦佐,其幼者为岑邦相。邦佐自幼出继武靖州为知州;前者徒以诛猛之故,有司奏请安置于漳州。然彼实无可革之罪,今日田州之立,无有宜于邦佐者。但武靖当瑶贼之冲,而邦佐素得其民心,其才足能制御;迩者武靖之民以盗贼昌炽,州民无主之故,往往来告,愿得复还邦佐为知州,以保障地方。臣等方欲为之上请,如欲更一人,诸夷未必肯服。莫若仍以邦佐归之武靖,而立邦相于田州。用其强立有能者于折冲捍御之所,而存其幼弱未立者于安守宗祀之区,庶为两得其宜。至于思恩,则岑浚之后已绝,自不必复有土官之设矣。均乞圣明裁处。

一,分设土官巡检以散各夷之党。

臣等议得:土官知州既立,若仍以各土目之兵尽属于知州,则其势并力众,骄恣易生,数年之后,必有报仇复怨,吞弱暴寡之事,则土官之患,犹如故也。且土目既属于土官,而操其生杀予夺之权,则彼但惟土官之是从,宁复知有流官知府者!则流官知府虽欲行其控御节制之道,施其绥怀抚恤之仁,亦无因而与各土目者相接矣。

故臣等议以旧属八甲割以立州之外,其余四十甲者,每三甲或二甲立以为一巡检司,而属之流官知府;每司立土巡检一员,以土目之素为众所信服者为之,而听其各以土俗自治;其始授以署巡检司事土目,三年之后,而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冠带;六年之后,而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为土巡检;其粮税之人,则径纳于流官知府,而不必转输于州之土官,以省其费;其军马之出,亦径调于流官知府,而不必转发于州之土官,以重其劳。其官职土地,各得以传诸子孙,则人人知自爱惜,而不敢轻犯法;其袭授予夺,皆必经由于知府,则人人知所依附,而不敢辄携二。势分难合,息朋奸济虐之谋;地小易制,绝恃众跋扈之患。如此,则土官既无羽翼爪牙之助,而不敢纵肆于为恶;土目各有土地人民之保,而不敢党比以为乱。此今日巡检之设,所以异于昔日之土目,而为久安长治之策也。

至于思恩事体,悉与田州无异,亦宜割其目甲,分立以为土巡检司,听其以土俗自治,而属之流官知府;其办纳兵粮与连属制御之道,一如田州。则流官之设,既不失朝廷之旧,巡司之立,又足以散土夷之党,而土俗之治,复可以顺远人之情,一举而两得矣。均乞圣明裁处。

一,田州既改流官,亦宜更其府名。

初,岑猛之将变,忽有石自田州江心浮出,倾卧岸侧。其时民间有“田石倾,田州兵。田石平,田州宁”之谣。猛甚恶之,禁人勿言,密起百余人夜平其石。旦即复倾。如是者屡屡,已而果有兵变。今年二月,卢苏等既有投顺,归视其石,则已平矣。皆共喜异,传以为祥。臣至田州,亲视其石,闻土人之言如此。民间多取“田宁”二字私拟其名。臣等欲乞朝廷遂以此意命之;虽非大义所关,亦足以新耳目而定人心之一端也。

其该府所设官员,臣等拟于知府之外,佐二则同知或通判一员,首领则经历知事各一员,吏胥略具而已。今见在者,已有通判张华,知事林光甫,照磨李世亨;其知府亦已选有一员陈能,然至今尚未到任。臣尝访询其故,咸谓陈能原奉朝旨,升广西布政司右参政,管田州府事,又赐之敕旨,以重其权。吏部奏有钦依令其先赴该司到任,然后往莅田州。该司左布政严紘谓其既掌府事,即系属官,不得于该司到任。陈能遂竟还原籍,至今亦不复来。参照严紘妄自尊大,但知立上司之体势,而辄敢慢视敕旨,蔑废部移,固已深为可罪。陈能则褊狭使气,徒欲申一己之小愤,而遂尔委朝命于草莱,弃职任如敝屣;使为人臣者而皆若是,则地方之责焉所寄托,而朝廷威令何以复行乎!臣等所访如此,但未委虚的。乞将二人通行提究,重加惩戒,以警将来。臣观陈能气性悻悻若此,亦非可使以绥柔新附之民者。看得广东化州知州林宽,旧任南康通判,剪缉安义诸贼,甚得调理;且其才识通敏,干办勤励,臣时巡抚江西,深知其有可用;近因田州改建府治,修复城垣,地方无官可任,已经行文委令经理其事。即若升以该府同知,而使之久于其职,其所建立,必有可观。迨其累有成绩,遂擢以为知府,使终身其地,彼亦欣然过望,必且乐为不倦;为益地方,决知不少矣。

大抵田州之乱起于搜剔太甚,今其归附,皆出诚心,原非以兵力强取而得者。故不必过为振厉驾抑,急其机防,反足生变;但与之休养生息,略施控御其间可矣。夫走狗逐兔,而捕鼠以狸,人之才器,各有所宜也。伏乞圣明采择。

一,思恩府设立流官,亦宜如田州之数。

其知府一员吴期英见在,但已屡有奔逃之辱,难以复临其下,然未有可去之罪,且宜改用于他所,姑使之自效可矣。看得柳州府同知桂鏊,督饷宾州,思恩之人闻其行事,颇知信向;近以修复思恩府治,委之经理,其所谋猷,虽未见有大过于人,然皆平实详审,不为浮饰,似于思恩之人为宜。苟未能灼知超然卓异之才,举而用之,以一新政化,则得如鏊者器而使之,姑且修弊补罅,休劳息困,以与久疲之民相安于无事,当亦能有所济也。乞敕吏部再加裁酌而改用之。

一,田州各甲,今拟分设为九土巡检司;其思恩各城头,今拟分设为九土巡检司;各立土目之素为众所信服者管之。其连属之制,升授之差,俱已备有前议。但各甲、城头既已分析,若无人管理,复恐或生弊端。臣等遵照敕谕便宜事理,已先行牌仰各头目暂且各照分掌管,办纳兵粮,候奏请命下,然后钦遵施行。

一,田州凌时甲、完冠砦陶甲、腮水源坤官位甲、旧朔勒甲兼州子半甲共四甲半,拟立为凌时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龙寄管之;缘龙寄先来投顺,故分甲比众独多。

一,田州砦马甲、略罗博、温甲共三甲,拟立为砦马土巡检司,拟以土目卢苏管之。

一,田州大田子甲、那带甲、锦养甲共三甲,拟立为大田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黄富管之。

一,田州万洞甲、周甲共二甲,拟立为万洞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陆豹管之。

一,田州阳院右邓甲、控讲水册槐并畔甲共二甲,拟立为阳院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林盛管之。

一,田州思郎那召甲、舍甲共二甲,拟立为思郎土巡检司,拟以土目胡喜管之。

一,田州累彩甲、子轩忧甲、笃忭下甲共三甲,拟立为累彩土巡检司,拟以土目卢凤管之。

一,田州怕何甲、速甲,共二甲,拟为怕何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罗玉管之。

一,田州武龙甲、里定甲共二甲,拟立为武龙巡检司,拟以土目黄笋管 之。

一,田州栱甲、白石甲共二甲,拟立为栱甲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邢相管之。

一,田州床甲、砦例甲共二甲,拟立为床甲土巡检司,拟以土目卢保管之。

一,田州婪凤甲、工尧降甲共二甲,拟立为婪凤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黄陈管之。

一,田州下隆甲、周甲共二甲,拟立为下隆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黄对管之。

一,田州县甲、环甫蛙可甲共二甲,拟立为县甲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罗宽管之。

一,田州篆甲、炼甲共二甲,拟立为篆甲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王莱管之。

一,田州桑砦甲、义宁江那半甲共一甲半,拟立为砦桑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戴德管之。

一,田州思幼东平夫棒甲尽甲子半甲共一甲半,拟立为思幼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杨赵管之。

一,田州侯周怕丰甲一甲,拟立为侯周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戴庆管之。

一,思恩兴隆七城头兼都阳十城头,拟立为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韦贵管之;缘韦贵先来向官,故授地比众独多。

一,思恩白山七城头兼丹良十城头,拟立为白山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王受管之。

一,思恩定罗十二城头,拟立为定罗土巡检司,拟以土目徐五管之。

一,思恩安定六城头,拟立为安定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潘良管之。

一,思恩古零、通感、那学、下半四堡四城头,拟立为古零土巡检司,拟以土目覃益管之。

一,思恩旧城十一城头,拟立旧城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黄石管之。

一,思恩那马十六城头,拟立为那马土巡检司,拟以土目苏关管之。

一,思恩下旺一城头,拟立为下旺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韦文明管之。

一,思恩都阳中团一城头,拟立为都阳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王留管之。

右各目之内,惟田州之龙寄,思恩之韦贵、徐五,事体于各目不同,而韦贵又与徐五、龙寄稍异。盖韦于事变之始即来投顺官府,又尝效有勤劳,宜不待三年,而即与之以实授土巡检以旌其功;徐五亦随韦贵顺投,而效劳不及,龙寄虽无功劳,而投顺在一年之前,二人者宜次韦贵,不待三年而即与之以冠带,三年而即与之以实授土巡检。如此,则功罪之大小,投顺之先后,皆有差等,而劝惩之道著矣。或又以卢苏、王受不当与各土目并立者。臣等又以为不然。方其率众为乱,则苏、受者固所谓罪之魁矣;及其率众来降,则苏、受者,又所谓功之首也。况二府目民又皆素服二人,今若立各土目,而二人不与,非但二人者未能帖然于众目之下,众目固亦未敢安然而处其上,非所以为定乱息争之道也。故臣等仍议以卢苏、王受为众目之首,庶几事体稳帖,而人心允服矣。

一,田州、思恩各官目人等见监家属男妇,初拟解京,今各目人等即已投顺,则其家属男妇相应给还领养。均乞圣明裁允。

一,田州新服,用夏变夷,宜有学校。但疮痍逃窜之余,尚无受廛之民,焉有入学之士。况齐膳廪饩,俱无所出,即欲建学,亦为徒劳。然风化之原,终不可缓。臣等议欲于附近府州县学教官之内,令提学官选委一员,暂领田州学事,听各学生徒之愿改田州府学及各处儒生之愿来田州附籍入学者,皆令寄名其间。所委教官,时至其地相与讲肄游息,或于民间兴起孝弟,或倡远近举行乡约,随事开引,渐为之兆。俟休养生息一二年后,流移尽归,商旅凑集,民居已觉既庶,财力渐有可为,则如学校及阴阳医学之类,典制之所宜备者,皆听该府官以次举行上请,然后为之设官定制。如此,则施为有渐而民不知扰,似亦招徕填实之道,鼓舞作新之机也。均乞圣明裁处。

一,思、田去梧州水陆一月之程,军门隔远,难于控驭调度;兼之府治虽立,而规制未成,流官虽设,而职守未定;且疮痍未复,人心忧惶,须得重臣抚理。臣等已经具题,乞将右布政林富量升宪职,存留旧任;副总兵张祐,使之更迭往来于二府地方,绥缉经理;仍乞赐以便宜规敕书,将南宁、宾州等府卫州县及东兰、南丹、泗城、那地、都康、向武等土官衙门俱听林富等节制。臣等所议地方经久事宜,候奏请命下之日,悉以委之林富等,使之钦遵,以次施行,庶几事无隳堕,而功可责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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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谕浰头巢贼

正德十二年五月

本院巡抚是方,专以弭盗安民为职。莅任之始,即闻尔等积年流劫乡村,杀害良善,民之被害来告者,月无虚日。本欲即调大兵剿除尔等,随往福建督征漳寇,意待回军之日剿荡巢穴。后因漳寇即平,纪验斩获功次七千六百有余,审知当时倡恶之贼不过四五十人,党恶之徒不过四千余众,其余多系一时被胁,不觉惨然兴哀。因念尔等巢穴之内,亦岂无胁从之人。况闻尔等亦多大家子弟,其间固有识达事势,颇知义理者。自吾至此,未尝遣一人抚谕尔等,岂可遽尔兴师剪灭;是亦近于不教而杀,异日吾终有憾于心。故今特遣人告谕尔等,勿自谓兵力之强,更有兵力强者,勿自谓巢穴之险,更有巢穴险者,今皆悉已诛灭无存。尔等岂不闻见?

夫人情之所共耻者,莫过于身被为盗贼之名;人心之所共愤者,莫甚于身遭劫掠之苦。今使有人骂尔等为盗,尔必怫然而怒。尔等岂可心恶其名而身蹈其实?又使有人焚尔室庐,劫尔财货,掠尔妻女,尔必怀恨切骨,宁死必报。尔等以是加人,人其有不怨者乎?人同此心,尔宁独不知;乃必欲为此,其间想亦有不得已者,或是为官府所迫,或是为大户所侵,一时错起念头,误入其中,后遂不敢出。此等苦情,亦甚可悯。然亦皆由尔等悔悟不切。尔等当初去后贼时,乃是生人寻死路,尚且要去便去;今欲改行从善,乃是死人求生路,乃反不敢,何也?若尔等肯如当初去从贼时,拚死出来,求要改行从善,我官府岂有必要杀汝之理?尔等久习恶毒,忍于杀人,心多猜疑。岂知我上人之心,无故杀一鸡犬,尚且不忍;况于人命关天,若轻易杀之,冥冥之中,断有还报,殃祸及于子孙,何苦而必欲为此。我每为尔等思念及此,辄至于终夜不能安寝,亦无非欲为尔等寻一生路。惟是尔等冥顽不化,然后不得已而兴兵,【此则非我杀之,乃天杀之也】。今谓我全无杀尔之心,亦是诳尔;若谓我必欲杀尔,又非吾之本心。尔等今虽从恶,其始同是朝廷赤子;譬如一父母同生十子,八人为善,二人背逆,要害八人;父母之心须除去二人,然后八人得以安生;均之为子,父母之心何故必欲偏杀二子,不得已也;吾于尔等,亦正如此。若此二子者一旦悔恶迁善,号泣投诚,为父母者亦必哀悯而收之。何者?不忍杀其子者,乃父母之本心也;今得遂其本心,何喜何幸如之;吾于尔等,亦正如此。

闻尔等辛苦为贼,所得苦亦不多,其间尚有衣食不充者。何不以尔为贼之勤苦精力,而用之于耕农,运之于商贾,可以坐致饶富而安享逸乐,放心纵意,游观城市之中,优游田野之内。岂如今日,担惊受怕,出则畏官避仇,入则防诛惧剿,潜形遁迹,忧苦终身;卒之身灭家破,妻子戮辱,亦有何好?尔等好自思量,若能听吾言改行从善,吾即视尔为良民,抚尔如赤子,更不追咎尔等既往之罪。如叶芳、梅南春、王受、谢钺辈,吾今只与良民一概看待,尔等岂不闻知?尔等若习性已成,难更改动,亦由尔等任意为之;吾南调两广之狼达,西调湖、湘之土兵,亲率大军围尔巢穴,一年不尽至于两年,两年不尽至于三年。尔之财力有限,吾之兵粮无穷,纵尔等皆为有翼之虎,谅亦不能逃于天地之外。

呜呼!吾岂好杀尔等哉?尔等苦必欲害吾良民,使吾民寒无衣,饥无食,居无庐,耕无牛,父母死亡,妻子离散;吾欲使吾民避尔,则田业被尔等所侵夺,已无可避之地;欲使吾民贿尔,则家资为尔等所掳掠,已无可贿之财;就使尔等今为我谋,亦必须尽杀尔等而后可。吾今特遣人抚谕尔等,赐尔等牛酒银两布匹,与尔妻子,其余人多不能通及,各与晓谕一道。尔等好自为谋,吾言已无不尽,吾心已无不尽。如此而尔等不听,非我负尔,乃尔负我,我则可以无憾矣。呜呼!民吾同胞,尔等皆吾赤子,吾终不能抚恤尔等而至于杀尔,痛哉痛哉!兴言至此,不觉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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