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造瘘术(胃造瘘手术需要几个小时)


一、患方陈述

2020年6月13日,原告家属杜某兴因发热到x市x医院西院呼吸内科门诊就医。患者经过血液化验、双肺CT平扫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呼吸内科,被该院诊断为胆总管结石。经医生推荐,患者于6月18日行ERCP胆总管取石手术。

胃造瘘术

术后不久患者腹部疼痛不止,医生推说是术后正常情况未予重视,患者后又出现呼吸困难,医院拖延了一日6月21日才行剖腹探查手术,发现患者已经腹腔感染严重,十二指肠穿孔并肿胀,胰腺大面积坏死。医院后续治疗不见好转,原告无奈于7月3日转院至东部战区总医院治疗,患者终因病重医治无效死亡。

二、被告x市x医院辩称

根据x司法鉴定机构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x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答辩人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对死亡赔偿金数额没有异议,医疗费中1-4项无异议,对5-6项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按30元/天计算28天,共计840元;丧葬费数额没有异议;对丧葬用品、墓地费、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误工费不予认可;对营养费不予认可;

住院护理费同意按120元/天计算28天,承担一人的护理费用,共计3360元;对交通费、住宿费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意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鉴定费12250元无异议;同意按50%的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三、鉴定意见

2022年8月31日意见,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鉴于ERCP术后出现十二指肠穿孔及急性重症胰腺炎是该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且患者既往存在消化道出血病史,局部解剖结构改变,操作难度大,综合分析,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为宜。

四、医疗过错分析

1、就本例而言,患者杜某兴死亡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不明,据现有资料临床推断患者系ERCP术后并发十二指肠穿孔、急性重症坏死性胰腺炎、腹腔感染致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患者杜某兴因“反复发热3月”入住医方诊治,根据患者入院时病史、生化检验、肝胆胰脾MR+MRCP等检查结果,医方诊断胆总管结石伴胆系感染明确,该患者有行ERCP(内镜下逆行胰胆管造影术)的指征,无手术禁忌症,医方在与患方签署《ERCP及相关治疗手术知情同意书》后于6月18日行ERCP取石术,不违反诊疗规范。

胃造瘘术

胃造瘘术

3、根据电子ERCP记录单及现场调查,医方于6月18日行ERCP取石术中出现十二指肠穿孔,术中于乳头处予以钛夹夹闭治疗。患者术后一天出现右上腹压痛明显,伴有反跳痛,CT提示腹腔多发游离气体,胰淀粉酶明显升高,医方反复多次给予哌替啶、吗啡等镇痛治疗欠妥,未及时请普外科会诊,没有分析患者持续腹痛的原因,亦未将术中及术后发生的情况详细告知患方,医方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处理措施不够积极,存在过错。

4、患者6月20日仍有右上腹压痛,反跳痛阳性,肝区叩痛,反复出现呼吸困难,床旁彩超检查示双侧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腹腔积气图像,提示存在弥漫性腹膜炎,医方虽然告知家属有手术指征建议外科手术而家属签字拒绝手术,但医方在告知书中未告知家属患者在ERCP术后出现穿孔情况以及患者目前存在的腹膜炎等病情内容,未告知急诊手术治疗的原因及必要性(如不及时手术会使腹膜炎加重延误治疗、危及生命等严重后果),存在过错。

5、患者术后出现脑梗死,经神经内科会诊建议抗血小板治疗,医方考虑目前抗血小板治疗与ERCP术后可能引起出血存在矛盾,但医方未与家属沟通告知未予抗血小板治疗的原因,存在沟通不足。

胃造瘘术

6、医方于6月21日于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胃造瘘术+胆囊造瘘术+空肠造瘘术+腹腔冲洗引流术,术中因肠壁水肿明显无法继续探查及缝补,术后再次转回ICU,给予腹腔持续负压冲洗吸引、胃肠减压、抑酸抑酶、抗感染、呼吸循环支持、脏器功能支持、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未违反诊疗规范。

7、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普外科剖腹探查术无术前小结及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后无术者查房记录等,存在过错。

胃造瘘术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596949.34元。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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