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药的定义(劣药的定义及论处情形)


我国在处理假冒伪劣产品过程的情况下面,可以根据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姓氏来进行办理,那么他有哪些相关要求,那么假冒伪劣产品有哪些要求进行办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假药与劣药哪个罪大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假药与劣药哪个罪大

(一)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

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劣药的定义

(二)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三)量刑标准不同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劣药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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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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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三、国家对药物监督管理的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首次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假药与劣药哪个罪大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假冒伪劣产品处理过程当中,可以根据他的实际要求以及一些相关方法来综合进行考虑。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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