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汉(汉译英)


后金在辽东推行的弊政所引发的辽民的反抗斗争

汉人作为沦陷的辽东地区的弱势群体,普遍采用的斗争方法就是逃亡,虽然这种斗争方式有些消极,但是便于采用,所以采用这种斗争方法的人特别多,有的全家逃亡,有的整个村子集体逃亡。天启三年(1623年)六月二十三。住在牛庄至娘娘宫六十里外之红草屯、柳七屯等五乡之人叛变,以秫秸系筏,渡河而去。 天启四年(1624年)正月初九,连山关的汉人男丁四十人、女二十人,带马十八匹、牛五头、骡四头、驴二头叛逃。

有的汉人不是单纯地逃亡,在逃亡之前,他们往往诱杀或者毒死女真士卒,然后再行逃亡。天启三年(1623年)四月二十三日,努尔哈赤发布谕令,通告了下述情报:“伊勒慎所属盖州以南潜逃之汉人,与哈哈纳牛录之坐台诸申三人,结交为友,并骗至其家而杀之。又驻某地之七人,去汉人家饮药酒,俱皆殒命。又驻某处之五人,被汉人带至其家内以酒灌醉尽杀之,该汉人弃之潜逃。”

由于女真贵族对农奴和奴隶实行残酷的压迫和虐待,所以从努尔哈赤的时代起,后金——清统治者一直面对逃人的问题,顺治元年(1644年)九月,清初的统治者甚至制定了《逃人法》来应对、缉获和惩治逃亡的汉族农奴和奴隶。逃人的问题直至康熙年间始渐缓和。努尔哈赤时代只能设置报警器材,如铜锣之类,一旦发现有人逃亡,即敲锣报警,派兵追捕。

投放毒药毒杀后金官兵,甚至毒杀后金的最高统治者努尔哈赤,这是广大被压迫的汉民采取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反抗方式。后金攻占辽阳刚刚两个月,就发现有人故意投毒:“发现尼堪(汉人)向汗城(辽阳南城)的各井投毒药,逮捕二十二人,送都堂衙门审理。” 后来努尔哈赤发现汉人不仅向井中投毒,他们投毒的范围要广得多,他特在天启元年(1621年)六月初七日下达文书说:“听说有人把毒药放在水和盐中,让猪吃毒药后再卖掉。我们的兵杀吃的猪,不要在买的当天杀,要经过二三天确认猪没有吃过毒药后再杀了吃。要注意水和盐。……对于葱、瓜、茄子、鸭、鹅、鸡等各种东西也要注意。”他还规定,抓住一个投毒的人,可以得到一两银的奖赏。他要求“将这个文书下达到村领催”。

为了避免中毒和便于中毒后的追查,后金的都堂在天启二年(1622年)六月十五日下达的文书规定:“开店的诸申和尼堪,要把店主的姓名刻在石头或木头上,立在店前。如果没有标明店主姓名的将治罪。凡是不开店的行商,一律禁止。放毒的都是这种行商,而又找不到的人。要告诫我们每个诸申的子女,凡是买吃的人,都要记住店主。如果不记住店主,你中毒死了还怀疑谁呢?”

天启元年(1621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海州发现的一次投毒的事件显然是针对努尔哈赤本人的。这天,努尔哈赤从鞍山起程到海州巡视,刘参将率员迎接,在巳刻(上午9—11时)到了海州,在衙门下马设宴。宴会结束前,后金士兵发现八个汉人向井中投毒,便把他们全都逮捕了。后金当局为了报复,让投毒的八个汉人吃自己投的毒药,结果八人全都中毒而死。 到天启三年(1623年)五月的时候,汉人的投毒斗争已经发展到很大的规模,以致努尔哈赤下达文书给八贝勒,对他们说:“耀州的人说,在我兵去后,想杀我们的子女,各处的人给我们的诸申放毒,或是杀害,你们不知道吗?”

后金在辽东推行的弊政所引发的辽民的反抗斗争

汉人作为沦陷的辽东地区的弱势群体,普遍采用的斗争方法就是逃亡,虽然这种斗争方式有些消极,但是便于采用,所以采用这种斗争方法的人特别多,有的全家逃亡,有的整个村子集体逃亡。天启三年(1623年)六月二十三。住在牛庄至娘娘宫六十里外之红草屯、柳七屯等五乡之人叛变,以秫秸系筏,渡河而去。 天启四年(1624年)正月初九,连山关的汉人男丁四十人、女二十人,带马十八匹、牛五头、骡四头、驴二头叛逃。

有的汉人不是单纯地逃亡,在逃亡之前,他们往往诱杀或者毒死女真士卒,然后再行逃亡。天启三年(1623年)四月二十三日,努尔哈赤发布谕令,通告了下述情报:“伊勒慎所属盖州以南潜逃之汉人,与哈哈纳牛录之坐台诸申三人,结交为友,并骗至其家而杀之。又驻某地之七人,去汉人家饮药酒,俱皆殒命。又驻某处之五人,被汉人带至其家内以酒灌醉尽杀之,该汉人弃之潜逃。”

由于女真贵族对农奴和奴隶实行残酷的压迫和虐待,所以从努尔哈赤的时代起,后金——清统治者一直面对逃人的问题,顺治元年(1644年)九月,清初的统治者甚至制定了《逃人法》来应对、缉获和惩治逃亡的汉族农奴和奴隶。逃人的问题直至康熙年间始渐缓和。努尔哈赤时代只能设置报警器材,如铜锣之类,一旦发现有人逃亡,即敲锣报警,派兵追捕。

投放毒药毒杀后金官兵,甚至毒杀后金的最高统治者努尔哈赤,这是广大被压迫的汉民采取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反抗方式。后金攻占辽阳刚刚两个月,就发现有人故意投毒:“发现尼堪(汉人)向汗城(辽阳南城)的各井投毒药,逮捕二十二人,送都堂衙门审理。” 后来努尔哈赤发现汉人不仅向井中投毒,他们投毒的范围要广得多,他特在天启元年(1621年)六月初七日下达文书说:“听说有人把毒药放在水和盐中,让猪吃毒药后再卖掉。我们的兵杀吃的猪,不要在买的当天杀,要经过二三天确认猪没有吃过毒药后再杀了吃。要注意水和盐。……对于葱、瓜、茄子、鸭、鹅、鸡等各种东西也要注意。”他还规定,抓住一个投毒的人,可以得到一两银的奖赏。他要求“将这个文书下达到村领催”。

七汉

为了避免中毒和便于中毒后的追查,后金的都堂在天启二年(1622年)六月十五日下达的文书规定:“开店的诸申和尼堪,要把店主的姓名刻在石头或木头上,立在店前。如果没有标明店主姓名的将治罪。凡是不开店的行商,一律禁止。放毒的都是这种行商,而又找不到的人。要告诫我们每个诸申的子女,凡是买吃的人,都要记住店主。如果不记住店主,你中毒死了还怀疑谁呢?”

天启元年(1621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海州发现的一次投毒的事件显然是针对努尔哈赤本人的。这天,努尔哈赤从鞍山起程到海州巡视,刘参将率员迎接,在巳刻(上午9—11时)到了海州,在衙门下马设宴。宴会结束前,后金士兵发现八个汉人向井中投毒,便把他们全都逮捕了。后金当局为了报复,让投毒的八个汉人吃自己投的毒药,结果八人全都中毒而死。 到天启三年(1623年)五月的时候,汉人的投毒斗争已经发展到很大的规模,以致努尔哈赤下达文书给八贝勒,对他们说:“耀州的人说,在我兵去后,想杀我们的子女,各处的人给我们的诸申放毒,或是杀害,你们不知道吗?”

后金对辽河东西广大地区的残暴统治,极度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除了激起辽民的一起接一起的叛逃事件和接连不断的投毒暗杀事件以外,使得广大辽民实难苟且偷生,不得不铤而走险,拿起各种粗劣武器奋起抗争,掀起大小无数次武装暴动,有力地打击了后金贵族施行的暴政。

天启五年(1625年)十月初三日,努尔哈赤在下发的文书中通报了汉人的一些暴动事件:“古河的人杀我派去的人,叛变了。马家寨的人杀我派去的使者,叛变了。镇江的人逮捕我任命的佟游击送给尼堪(汉人),叛变了。长岛的人逮捕我派去的人,送到广宁。双山的人定约,带那边的兵来,杀了我方的人。魏秀才告发岫岩的人叛去了。复州的人叛变,定约带尼堪的船来了。平顶山麓的人杀了我方的四十人,叛变了。”

努尔哈赤通报暴动情况的文书说明,后金辖区内汉民武装暴动的事件连续不断,此起彼伏,对后金官兵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针对后金官兵被暴动的汉民偷袭杀害的事实,努尔哈赤特在天启二年(1622年)三月十一日下令,要求官兵必须结伙集体行动:

“诸申(女真)、尼堪(汉人)、蒙古三国人合在一起。三国可恶的光棍汉、盗贼还有什么忧虑,在凤凰城的地方,知道马勒图(的人)是少的,尼堪用棍棒打死了。在盖州地方清查人口数,少数人去了,尼堪人杀了兀里堪纳齐布牛录的二人。尚间铎的三人去广宁,被从兀鲁特部来的索诺木台吉属下的蒙古人杀了。盖州的人杀了从锦州迁移来的户的四人。现今到什么地方去,也不要少数人去。十个人结成一伙去。如果十个人结成一伙去,那可恶的光棍汉和盗贼,就不想杀人了。没有十人一伙,九人行走,知道的人逮捕时罚银九钱,八人行走,逮捕时罚银八钱,七人行走,逮捕时罚银七钱,一人行走,逮捕时罚银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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